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述《決定》的發布,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度上得到認可,將步入正常發展軌道。而《辦法》的出臺,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不僅要正常發展,更要健康發展,要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基礎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因此,需要加強和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使金融控股公司都能健康有序發展,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良好服務。
近年來,社會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特別是樓市、股市等對財富的催化作用,企業和居民能夠用于投資的資本、資金越來越多,規模也越來越大。而金融企業是投資人最為關注和重視的領域,也是近年來投資最為密集的領域之一。很多企業都因此成為了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有的企業投資了多家金融企業,成為多家金融企業的控制人或大股東。
無論是企業資本還是社會資本,投資金融企業本身并沒有錯,且能夠增強金融企業的實力和服務能力。但是,由于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是依靠負債發展起來的,資產負債率很高。所謂的投資,有的不過是拿銀行的錢去投資,拿這家銀行的錢投那家銀行,再拿那家銀行的錢投資新的銀行,等于銀行在左手投右手,只是投資主體變成了金融控股公司。更直接地說,就是銀行把利益送給了別人,風險留給了自己。
必須警惕的是,這樣操作留下的風險隱患很容易傳染,并且是交叉感染,只要一家銀行出現問題,就可能引發多家銀行出現問題,形成系統性風險。金融控股公司的這種操作方法,與企業間的相互擔保并沒有本質區別,所不同的是,投資金融企業形成的債務,都是由金融企業為其擔保,因此自然風險更大,需要加強監管的緊迫性更高。
也正因為如此,對金融控股公司設置一定門檻十分必要,完全符合當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實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僅資產規模、資金實力、投資能力等須達到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范等也都要符合條件,只要有一方面不符合條件,就不能同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主要資金不是自有資金,而是來自于融資,包括銀行融資、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等,就不符合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已經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必須限期調入自有資金滿足投資需要。
《決定》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實力”規定為: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門檻如此之高,一般的投資人根本無法參與。從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來看,僅滿足資金條件還不夠,還要看資金來源,看投資資金的結構。如果主要是自有資金,就沒有什么問題,如果主要是融資特別是銀行融資,自有資金的比重很低,這樣的金融控股公司就存在很大的風險。
所以,央行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實際和宏觀審慎監管的要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業準入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和程序規范,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予以進一步明確,特別是就資金來源和運用、關聯交易等提出監管性措施和目標,是非常及時的,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運行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