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為,《修改建議稿》內容十分豐富,總資產逾250萬億元的商業銀行或將迎來行業根本法的一次“大修”。
記者通過梳理發現,一方面,《修改建議稿》將已有的行業監管要求補充進來,提升了法律保障層次;另一方面,結合近年來銀行業出現的新發展趨勢和潛在風險點,《修改建議稿》修改刪減了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款。
“《修改建議稿》有不少亮點,包括完善商業銀行類別、支持實體經濟、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規范客戶權益保護等都將在上位法中得到支持。”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新增差異化監管要求
“法律的修改往往滯后于實踐,《修改建議稿》的很多內容并非改變現有銀行監管框架和體系,更多是對目前監管環境、政策環境和銀行業務創新進行適應性規范。特別是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銀行監管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都要納入法律中來。”曾剛表示。
記者了解到,此次受托起草《修改建議稿》是金融監管架構改革后,央行獲得法律法規制定權后推動的首個法律修訂。2018年3月出臺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明確,“擬定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
下一步,央行受托擬定草案后,還需要經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核,列入常委會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表決通過后才正式生效。
“亮點很多,我比較關注的是《修改建議稿》突出強調差異化監管。”曾剛認為,我國銀行業是個多層次市場,4000多家法人機構在經營范圍、業務復雜度方面差異很大,而且這種趨勢在未來也將更加明顯。因此,在監管規則和強度上體現差異化,能夠更好地適應銀行差異化發展格局。“未來,在實踐當中,如何更好地體現差異化,是監管部門要去研究的一件事情,是非常有意義的。”
《修改建議稿》新增差異化監管要求,明確銀保監會根據銀行資產負債規模、風險水平、系統重要性等因素,對銀行實施全面持續的差異化監管,并明確要在風險監管指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事項和具體要求、現場檢查頻率和其他監管措施強度四方面制定具體的差異化監管標準。
增加商業銀行經營自主權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修改建議稿》中不少條款突出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例如,刪除現行《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原則上需提供擔保的規定;并修改利率規定,允許雙方自主約定存貸款利率;確立授信審查盡職免責制度;延長商業銀行處置擔保物時限要求;刪除企業僅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戶的規定等。
“這些修改有利于增加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減少對銀行的行政約束,有助于商業銀行更加市場化地配置金融資源,從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民銀智庫高級研究員應習文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刪除借款人需提供擔保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支持銀行業發放信用貸款。”曾剛認為,支持實體經濟融資、鼓勵銀行發放信用貸款,并非一味強調免擔保,而是借助數字化平臺和金融科技手段進行風險的識別和控制,也為銀行進一步開展信用貸款創新創造了條件。目前來看,銀行利用金融科技開發了大量純信用貸款產品,且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維持分業經營現有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修改建議稿》仍明確堅持分業經營的要求。
“堅持分業監管并不排斥銀行以獨立子公司的方式,在有防火墻的情況下開展綜合化經營。從實踐的層面上來看,部分銀行的綜合化經營已經進行到比較深入的程度。”曾剛表示。
應習文認為,與目前我國已有的母子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實現綜合經營相比,商業銀行直接持有例如券商等金融牌照,仍存在不少問題,《修改建議稿》仍明確分業經營要求也體現了審慎原則。
“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并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經營模式就是最優模式。此次修訂雖然仍堅持分業經營,但拓寬了業務范圍,如新增辦理衍生品交易業務、貴金屬業務和離岸銀行業務三項。”郵儲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認為,從金融業發展實際情況看,目前國內大型銀行和部分股份制銀行通過成立或控股非銀行子公司的方式成立金融控股集團,也有互聯網機構、實業主體、非銀行金融機構成立金融控股集團,通過該方式實現了混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