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央行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行《商業銀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兩次修訂,共九章95條。央行表示,其中大量條款已不適應實際需求,亟待全面修訂。有專家表示,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進入飛速發展時期,經營主體不斷增加,金融業務產品不斷創新,但《商業銀行法》在銀行業務范圍、業務規則、銀行治理和監管體系等方面存在立法滯后或空白。
此前,《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為落實立法任務要求,加強金融法治頂層設計,人民銀行起草了《修改建議稿》。《修改建議稿》共十一章127條,其中整合后新設或充實了四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
央行表示,修改《商業銀行法》,是支持我國銀行業快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引導銀行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內在要求,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堅持市場化導向、建立完善多層次銀行體系的必要條件。
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央行表示,修改《商業銀行法》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標和基本底線。近幾年,中小銀行風險事件中暴露出內部人控制、股東缺位越位等問題,這些問題均指向公司治理和內控失效。
《修改建議稿》新設第三章“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現行監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參考國際經驗,落實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要求,包括增設股東義務與股東禁止行為;突出董事會核心作用,規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等事項;提升監事會獨立性與監督作用,建立監事會向監管機構報告機制;健全內部控制,規范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與關聯交易管理。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表示,增設“公司治理”章節,主要是針對近年暴露出的中小銀行內部治理失靈,引發違規違法案件頻發、內部風險積聚等問題。此舉有利于引導銀行加快健全內部治理,從根本上防范化解銀行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
資本與風險管理方面,現行《商業銀行法》對于銀行資本監管僅提及了“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要求。《修改建議稿》則對銀行提出了一系列詳盡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并按規定計提儲備資本、逆周期資本、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第二支柱資本等。全球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
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
《修改建議稿》將原第七章整合充實為第九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參考國際準則,總結我國銀行業處置經驗,建立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規范處置程序,嚴格處置條件,完善職能分工。對結算最終性、終止凈額結算、過橋商業銀行作出規定。
“商業銀行較一般企業特殊,具有很強的外溢效應,商業銀行的風險處置、退出,對國民經濟與市場體系以及宏觀政策都具有很強的影響。因此,需要加快補齊銀行的監管短板,建立健全分類準入、風險處置、市場退出機制。”周茂華說。
一位股份制銀行研究人士表示,現行《商業銀行法》雖然在第七章中對銀行接管和終止的流程等進行了闡述,但僅集中于產生風險之后的接管和終止業務方面,且對于金融機構處置和破產的相關規定也較為粗略。《修改建議稿》則從風險監測開始,完善了對金融機構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直至破產退出的全流程管控。這為構建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渠道奠定了基礎。
對于資本充足率大幅下降,但還不至于進行重組或接管的銀行,《修改建議稿》分類給予了監管部門相應的早期糾正權限,也完善了監管部門對于銀行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的要求。上述人士表示,根據國際經驗,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預警機制是有效防范銀行風險惡化、演變為高風險銀行的重要方式。《修改建議稿》對于早期糾正機制和風險預警機制的完善,將有效助力監管機構防范化解銀行風險。
對于已經出現嚴重風險的商業銀行,《修改建議稿》豐富了重組和過橋銀行等風險處置手段,并明確了銀行破產之后的債券清償順序。例如,《修改建議稿》明確,商業銀行出現嚴重風險的,可以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重組,或者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重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成立過橋商業銀行,階段性收購或者承接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和負債。
上述人士表示,自行重組和過橋銀行等處置措施均為國際上較為成熟和完備的銀行處置方式,能夠較好地防止單一銀行風險演變為系統性金融風險,以上措施將有利于監管機構更為靈活多樣化地處置風險。
引導銀行回歸本源
支持實體經濟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央行表示,修改《商業銀行法》,亟待從制度設計上督促商業銀行回歸本源,下沉服務,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近十余年來,我國銀行業飛速發展,參與主體數量急劇增加,規模持續壯大,業務范圍逐步擴展,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涌現。《修改建議稿》完善了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與業務規則。值得注意的是,村鎮銀行法律地位首次得以明確。
《修改建議稿》強調,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范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跨區域展業。此舉有利于推動商業銀行立足當地、回歸本源。
利率機制方面,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而此次《修改建議稿》明確,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可以與客戶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專家表示,這充分體現了利率市場化的方向與原則。
此外,《修改建議稿》還刪除了原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原則上需提供擔保的規定。
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央行表示,現行《商業銀行法》僅對存款人保護作出較為原則的規定,缺乏對客戶保護義務的具體規范,亟待進一步完善。
《修改建議稿》新設第六章“客戶權益保護”,對商業銀行營銷、信息披露、風險分級與適當性管理、個人信息保護、收費管理等客戶保護規范作出具體規定。上述人士表示,《修改建議稿》豐富、完善、細化了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預示著未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強度的上升,金融領域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也將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