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六部分內容的調整和優化:
【資料圖】
簡化了綠化調整操作流程
一是縮短了綠化調整的公示、公告時間,新辦法明確應按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執行,如無約定的,公示和公告時間從不少于7天縮短為5天。
二是簡化了行政審批流程,明確辦理樹木遷移或砍伐的行政許可,僅需提交申請表、權屬人意見、標注樹木位置示意圖等三項材料,并將審批時間從15天縮短為5天。
優化了樹木遷移、砍伐的條件
針對原先樹木修剪、遷移、砍伐條件進行了整合和簡化,明確了樹木遷移、砍伐應符合嚴重影響通風采光、房屋和設施安全、人身安全以及發生檢疫性病害蟲等方面的條件。
豐富了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內容
新增了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可通過新增垂直綠化的形式平衡綠化總量,且應與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同步完成。同時補充說明了如果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涉及歷史風貌保護的,應符合《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的相關規定,涵蓋范圍更加全面。
更改了征求意見范圍與通過比例
樹木砍伐、遷移、回縮修剪應征求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意見,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通過;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應征求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意見,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變更了審批權限
原涉及胸徑四十五厘米及以上的樹木遷移,十株以上的樹木遷移或者胸徑在二十五厘米及以上的樹木砍伐,應當向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新辦法,由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填補了一些特殊情況處置的空白
一是樹木死亡的處置,樹木經屬地綠化專業技術人員確認死亡的,養護單位可在告知業主委員會后直接實施處置,不再要求辦理行政許可;
二是樹木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處置,新增了樹木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時,可由綠化養護單位直接向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三是個人栽植樹木的處置,明確業主栽種于其個人專有部分內的樹木,如涉及遷移或砍伐的,可由業主本人直接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但業主栽種于小區共有綠地、城鎮公共綠地上的樹木,則需要按小區共有綠地、城鎮公共綠地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