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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查處天津津酒集團有限公司假冒專利一案,于2023年4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予以公告。
當事人天津津酒集團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津酒扁鳳壺”白酒的瓶身上標注有“專利號:ZL 993 39942.8”的專利標識。該專利為當事人申請的酒瓶外觀設計專利,已于2010年3月17日因有效期屆滿專利權終止。當事人于2010年3月17日至2023年2月15日,在上述酒瓶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之后,委托印制標注“專利號:ZL 993 39942.8”的“津酒扁鳳壺”酒瓶,在生產“津酒扁鳳壺”白酒過程中使用上述酒瓶包裝白酒對外銷售。當事人于2020年10月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前的產品生產銷售記錄未保存,上述白酒的生產銷售數(shù)量無法查實;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當事人使用標注“專利號:ZL 993 39942.8”專利標識的“津酒扁鳳壺”酒瓶生產包裝白酒30090瓶,已全部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將專利權有效期屆滿的專利標識標注在酒瓶瓶身上,酒瓶外部有密封的紙盒包裝,消費者在選購該酒時不能直觀的看到瓶身上的專利號,瓶身上標注的專利號與當事人銷售“津酒扁鳳壺”白酒的之間不產生必然的因果關系,且當事人不單獨對外銷售酒瓶,故當事人銷售白酒的收入不應定為本案的違法所得。本案當事人假冒專利的行為無違法所得。
本委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jīng)許可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zhí)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碑斒氯说男袨闃嫵闪思倜皩@倪`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前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沒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的罰款由二十萬元以下調整為二十五萬元以下,其他行政處罰沒有修改。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前后的違法行為,無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本案適用新法對當事人不產生影響。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符合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的”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公告,并處罰如下:處3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