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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剛進單位有試用期要求是很正常的,而這個試用期有期限的限制,法律中規定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那要是試用期屆滿的,此后單位覺得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考核,于是就延長試用期期限,這樣做可以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資料圖】
一、試用期屆滿后可以延長嗎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試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長,否則,即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于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對簽訂的勞動合同增加附加的條件。
二、哪些情形下試用期無效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1、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了超過一次的試用期。
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該勞動者調換了新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也不能夠再與其約定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了試用期的。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注:該種情形下試用期視為合同期限。
有的用人單位借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考核不是很好,因此就會延長試用期的期限,單位這樣做顯然是不合法的。通常在試用期屆滿后,單位覺得勞動者不太適合這個崗位的話,就需要及時的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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