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公民、法人和組織必須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司法權威不容踐踏!可總有人耍小聰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耗盡自身誠信額度,試探法律底線,最終受到法律制裁。下面,朝陽區檢察官帶您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資料圖】
案情簡介
被告人吳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責令其退賠相關投資人的經濟損失。該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階段,法院向吳某某發出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傳票等法律文書,但其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報告財產情況。法院在查封吳某某名下房產時發現,其已將房屋出售,并將部分售房款轉入其母親及妻子賬戶,未償還該案債務。后法院多次傳喚吳某某到庭談話,并對其司法拘留,告知其將售房款交回法院,吳某某仍未歸還,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檢察機關以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應有之義,心存僥幸、拒不執行的行為將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處罰。下面,檢察官帶您了解一下12種典型的拒執情形:
1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6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在此,檢察官提醒被執行人認真履行判決義務,莫要挑戰司法權威,逃避執行終將自食惡果,自覺履行是王道,莫因失信被追責!
來源:朝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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