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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險種已停售,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險公司按照此前保險合同中的保證續保條款繼續履行合同?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人壽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王斌(化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短期一年期健康保險,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這兩份保險合同中均約定了保證續保條款。一段時間后,王斌因肺結節手術確診為癌癥后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并要求解除保險合同。
王斌認為,根據兩份保險合同的續保條款,自己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于是起訴至常熟法院。
該案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王斌投保的保險均是短期一年期保險,案涉兩份保險一年后重新投保;根據銀監會下發的相關文件,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本保險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申請投保本產品并經保險人同意,繳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故與王斌之間的保險合同已經到期。保險公司稱,如需要繼續履行的話,需要向其重新投保,并經其同意,因此請求法院駁回王斌的訴請。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能否續保案涉保險合同。案涉保險合同第12條第一款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合同終止:……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無意續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本產品已停止銷售……”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第13條規定,案涉短期健康保險因不符合該通知規定,應停止銷售。原告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案涉保險險種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屆滿,案涉保險合同因停止銷售而導致合同終止。而案涉兩份保險合同涉及的險種均已經停止銷售,根據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約定,合同已終止。
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請,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通訊員 于涵 譚逸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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