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層面發布的“減負令”已經有九道,地方出臺的“減負令”已達三位數。資料圖
記者調查發現,對于一波接一波的重拳出擊,深諳市場需求的培訓機構自有應對,而對于教育部本著減負初衷的一系列行動,現實中學生家長的看法不一
受訪專家認為,為校外培訓熱降溫,治理違規培訓班只是治標,治本之策還在于優質教育資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在今年2月下旬四部門聯合發文整治培訓班一個月后,教育部再次出招,宣布全面取消中學生奧賽等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
此前,教育部等四部門的一紙通知,已掀起新一輪治理課外培訓班的風暴。
法治周末記者調查發現,對于一波接一波的重拳出擊,深諳市場需求的培訓機構自有應對,而對于教育部本著減負初衷的一系列行動,現實中學生家長的看法不一。
受訪專家認為,為校外培訓熱降溫,治理違規培訓班只是治標,治本之策還在于優質教育資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杯賽”沒了,“診斷”來了
一個月前,教育部等四部門通知中明令“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一度引發奧數學網、家長幫社區等多個網站熱議,“各大杯賽是否還可參賽?”“孩子之前的比賽成績是否還有效?”等問題,都成了熱門話題。
法治周末記者聯系了北京多家知名校外培訓機構,這些培訓機構均表示他們舉辦的各種“杯賽”要么延遲,要么取消了,這些培訓機構也已經全面被禁止代報“杯賽”。
事實上,這些深受學生及家長追捧的“杯賽”并未消失。
3月2日,知名培訓機構“北京學而思培優在線”發布最新通知稱,原綜合能力測評(學而思杯)將不再舉辦,為了能夠保證學員們檢驗學習效果和查缺補漏了解自身學習水平,特舉辦2018年春季“學而思學員綜合能力診斷”,不評獎項、不發證書、不設頒獎典禮。
在“學而思”學習了兩年的一位學生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學而思”一直都有“杯賽”考試,今年并沒有停只是改了一個名字,而且很多班級的名字也改了,原來的“超常班”改成了“創新班”。
在教育部的治理行動中,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
記者致電“學而思”求證此事,一名工作人員解釋稱,“診斷”只是針對“學而思”內部學員的學習能力診斷。她也表示“學而思”不再開設奧賽課程,原奧賽老師轉到思維拓展課任教。
記者在“學而思”柳芳北街校區咨詢是否還有奧數培訓課程時,工作人員表示現在沒有單一針對競賽的課程,但是高端班型的思維拓展課是對校內學習內容的延伸,難度上也進一步加大。
嚴禁機構組織“杯賽”之后,各大培訓機構也采取了相應的收緊對策,另一家培訓機構“高思教育”的工作人員則對記者坦言:“今年的‘高思杯’沒有舉辦,但是‘高思’會在近期組織一場線上的學生素質能力的檢測,實際內容應該和‘高思杯’差不多。”
“優勝教育”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各種“杯賽”的熱度雖減,但還是有回溫的可能:“‘杯賽’考試今年是暫時擱置,延遲的也沒有公布具體考試時間,后期的‘杯賽’考試多多少少還會舉行的。”
無培訓,不名校
“我身邊很多朋友的孩子小學沒有上過奧數班,到了初中跟不上班里的學習進度。”在培訓班樓下等待兒子下課的王欣(化名)對記者說。
王欣的兒子在讀小學四年級,正在培訓班里學習英語,在三年級之前只上過畫畫、鋼琴之類的興趣班,沒上過學習類的課程。
王欣后來明顯感覺到兒子與身邊同學的差距:“現在學習好一些的學生基本上語數外都在校外報班學。”
現在,王欣將兒子原來的興趣班課程壓縮了一半,重心轉移到學科類的培訓課程。這個10歲的小男孩如今幾乎沒有了自由的時間,三點半放學四點到家寫作業、吃飯之后,就是上各種補習班,周一至周五至少有3天在補習,周末基本也都排滿。
孩子的童年沒了自由,王欣說這也是無奈之舉:“現在努力補習就是怕以后掉隊。小學階段教學大綱里的東西基本可以消化,報不報培訓班的差別不是很明顯,但是到了初中,有沒有上過培訓班就有很明顯的區別了。”在王欣看來,現在培訓班有提前教學的優勢,并且有奧數一類開拓思維邏輯的課程,提前學習了基礎和技巧對升學有幫助。
“優勝教育”的工作人員也告訴記者,多數中學的小升初分班考試內容,小學的基礎知識只占60%,30%涉及奧數等較難的題型,剩下的10%還涉及到一部分初一的知識。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調研中也發現,校外培訓班的內容80%是圍繞孩子如何能夠提高考試分數的,學生家長報班也多數是帶著這一功利性目的。
“你不學你就不會,你不考你就沒有,最后錄取的就是別人。”這是記者在采訪時聽到家長們說得最多的一句話。
李莉(化名)的女兒從小學開始已經在“學而思”參加數學和英語的各種培訓課程了,為了增加進入重點中學的機率,在小學時就已經參加了華杯、迎春杯的比賽。
“小升初是自己考的,比如心儀哪個學校就去考試,包括面試和筆試,之前拿到的成績獎杯都是參考條件,學校會參考綜合素質擇優錄取。”她坦言,參加大型“杯賽”的考試內容,在學校里課堂上老師是不會講的。如果想參賽,只能到校外培訓班上課。
北京的家長們都知道的事實是,“杯賽”成績是重點學校考核學生的重要參考條件之一。重點中學門檻高,考試成績、比賽成績甚至愛好特長都是衡量標準,想進好的學校光靠課堂上學到的那些知識遠遠不夠。
雖然學習的壓力增加了,但是李莉還是希望孩子能在校外多學一些:“現在孩子都很優秀,競爭激烈,學校里考課堂上的那些東西,大部分同學都能在90分以上,選拔不出尖子,只能通過更難的題目來拉開檔次。”
這些年,上百道“減負令”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中小學生對學習知識的補充性需求。
“然而,校外培訓現狀卻不容樂觀,一些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
教育部負責人的上述表態,被認為本輪治理行動的注腳——在新一年春季學期開學之際,教育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此輪治理行動的重點包括:停辦或整頓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有照無證的教育培訓機構;要求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3月16日,在全國兩會期間,教育部部長陳寶生也在記者會上強調要堅定不移從五個方面推進減負,砍斷教師和培訓機構在教學方面的聯系以及各類考試、考評、競賽成績和招生的聯系。
記者注意到,自1955年教育部發出《關于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的指示》以來,針對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國家層面發布的“減負令”已經有9道,地方出臺的“減負令”已達三位數。針對培訓機構的治理,教育部最近的兩次分別在2013年、2015年都出臺過政策。
源源不斷的“減負令”其實已經掩蓋不了一個事實:走向減負反向的培訓這么多年來一直屢禁難止。
出人意外的是,教育部出于減負的良好初衷而開展的治理行動,部分家長并未表現出支持的態度。甚至有家長提出,“不管誰辦的比賽,只要能讓孩子的履歷好看些,能進好學校,花多少錢都值。沒了‘杯賽’,履歷不好看怎么辦?”
對于家長的“一頭熱”,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這是當前“擇校熱”背景下的正常反應:“‘杯賽’整治了多年效果甚微的主要原因在于,義務教育資源分布的不均衡導致擇校情況嚴重。擇校需要擇校的工具,就算競賽取消,在私下也會以其他形式出現。”
儲朝暉也持相同觀點:“形式上變來變去,實際上還是和能否進入好學校是相關的,這實際上取決于:各地方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是不是有差別。如果沒有差別,這個現象會減輕;如果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還有差別,那么學生的壓力依然還會很大。”
治標,也須治本
儲朝暉認為,難以治理校外培訓市場的主要原因是,需求一直存在。但校外培訓是一個外因,如果教育系統內部管理盡可能合理、資源平均分配,學生沒有補課需求了,培訓的熱度自然就會降下來。
在他看來,目前《通知》里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強調針對不合格的培訓機構的治理,這樣治理的結果可能是培訓的需求還存在。如果真正要整治還需要內外結合,讓家長學生沒有培訓的需求了,培訓市場的熱度自然就降低了。“現在的情況把小的培訓機構都整頓掉之后,大的培訓機構會做得更大,之后治理的困難也會加大。”儲朝暉認為。
熊丙奇提出同樣的看法,認為要實現教育減負,治理校外培訓市場是“標”,真正的“本”是公立學校教育資源的分配不公平問題以及招生選拔方式的問題。
“校外培訓班如此火爆,源于家長們對競爭優勢的追求,有條件的家長自然就會選擇培訓機構來提升孩子的競爭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帶動了整個的擇校熱。在某種程度上說明優質的教育資源不僅稀缺,而且資源分配需要更加公平。”熊丙奇說
此輪治理行動,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揚州中學教授級教師王雄認為,近些年,培訓機構的發展非常迅速,市場也很大。甚至一些機構,已經成為了上市公司。但是對培訓市場沒有硬性規范,準入門檻也很低,有工商注冊就可以進入,在這種情況下的市場是一個不規范的市場。這次政策的出臺,是在約束和規范這個龐大的市場。
但他同時也坦言,這是有個非常專業且復雜的事情,最終效果如何還是需要考察。
在王雄看來,治理需要綜合考慮的三個相關因素是:首先,大學的競爭很激烈,好學校的數量有限,而大家都想通過高考順利進入好學校;其次,當前的教育現狀是,公辦學校是大班教學,不可能實現個性化的教學,而培訓機構最大的一塊內容是應試的個性化,是在填補公辦學校的不足;最后,培訓機構作為盈利機構,精心設計了學生的空余時間,并且在背后推動了應試的氛圍。
因此,王雄建議,應對教育市場進行多方面、專業的規范,讓多方專業人士參與其中,這些專業人士既可以包括老師、大學教授、校長這個層面對教育比較熟悉的研究者,也可以包括培訓機構、家長等相關利益方,還可以包括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精通教育法、并有所建樹的法律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