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新《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以下簡稱“4倍LPR”)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LPR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于雪飛律師介紹,本次新《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為了配合國家規范和整頓近幾年民間金融亂象,有利于給過度火熱的民間借貸市場降溫。民間借貸利率與LPR掛鉤,也是民間資金按照市場化合理定價的表現,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相適應發展。
“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對各類非持牌民間借貸機構會造成相當大的沖擊,因為會被直接按照新《規定》的利率標準進行司法審查。”于雪飛律師表示,從司法角度來看,對于非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各類持牌放款機構,比如部分地方政府批準的小貸機構,仍然應當要參照民間借貸的規定利率。
新《規定》什么時候生效?第三十二條明確“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對此,于雪飛律師表示,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均適用新《規定》。而對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發生的民間借貸行為,但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訴的,適用的利率標準是參照適用起訴時LPR的4倍作為保護上限,這主要是考慮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
于雪飛律師表示,除了4倍LPR的規定外,新《規定》還有多處值得關注的政策動向。其一是對“職業放貸人”的規制,此前不少地方高院就出臺了相關司法審判意見,基本都傾向于不保護“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這次新《規定》將這一司法動向推向全國,后續對于“職業放貸人”的具體認定標準值得關注。
其二是對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的打擊力度明顯加大,新《規定》明確只要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就構成合同無效,是否牟利以及借款人是否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都不再是阻礙合同無效的情形,這意味著民間借貸的出借資金來源也是未來司法案件中審查的重點之一。
與此同時,于雪飛律師表示,新《規定》中部分關于民間借貸法律行為規則的邊界和概念內涵需要進一步厘清。比如對于“職業放貸人”的具體認定標準,目前在各地司法實踐中把握并不完全一致。又比如,對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情形的認定,如果當事人有意規避該規定,則很容易通過公司投資或其它交易行為掩蓋真實資金來源,有待準確區分資金性質。另外,不少民間借貸行為都與非法集資、理財投資等行為交織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到底是“民刑并進”還是“先刑后民”,在實踐中各地方法院理解和掌握區別很大,但往往對當事人有顯著影響,這也有待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