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出25萬以女友名義買房分手時打官司要房敗訴”刷爆了朋友圈,先來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兒。 李樹華2005年在網上聊天時,認識了比自己小3歲的小麗。 在經歷了長達9年的愛情長跑后,李樹華終于在2014年初,如愿上門見到了女方家長。當年1月,李樹華在征得女方家里同意后,首付18萬,以小麗的名義,買了一套面積100平方米,總價為51萬元的房子。 李樹華為了向女友表忠心,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協議上均只寫了女方的名字。 但兩年來,每個月2000多元的房貸,一直都是由他來償還。 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7月,女友卻突然向他提出了分手,原因是雙方在新房裝修問題上發生了分歧。 女友準備退還此前的18萬首付款,以及7萬多元的已償貸款和辦證費用,在房產上與其撇清關系。 李樹華認為女方的做法很不厚道,如今該小區的房價已經漲到了每平方米1.3萬元,比當初購房時的單價翻了一倍有余,因此不能直接以當時的價格計算。李樹華多次與小麗就房子的問題進行談判,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 今年8月,李樹華對小麗提起了訴訟,希望要回這處房產,江夏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通過李樹華提供的民事判決書,楚天都市記者看到,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6日,楚天都市記者聯系上小麗,其拒絕接受采訪。但在此之前,小麗曾表示房子的首付款和每月的房貸,確實是由李樹華支付。房子到底歸誰?法院的判決到底有沒有問題?聽聽專家怎么說...
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亮認為,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講,房子的歸屬毫無疑問屬于女方。 在雙方感情甜蜜期,男方出于婚約目的,出資購房并由女方出面登記產權,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贈與行為,如今婚約不存在,女方可以適當給予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用補償。自己辛辛苦苦買的房,較后卻跟自己沒有半毛錢的關系?如何才能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呢? 陳亮說,戀人間因房產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其實想要規避不必要的麻煩,在購房前可以擬定一個約定協議,從而明確財產歸屬。 武漢出名情感專家田昕靈稱,感情是無價的,不能簡單的用金錢和其他物質條件來衡量。 結合具體案例來看,李樹華為女方買房,實際上是對雙方感情的一種投資,但是事實上,有時候單方的付出并不能換來自己所期望的結果。 田昕靈建議,李樹華應當從這段感情中吸取教訓、認清自我,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女方的需求。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婚前婚后結果可是大有不同,小編帶你了解一下。 婚前婚后加名有何不同? 婚前加名, 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想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需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 婚后加名, 夫妻婚后,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想把對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費用包含配圖費、登記費等。 無論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后購入的,如果還在按揭中,想加名字流程更復雜!
婚前房產,加名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 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房產證有另一方名字和沒有另一方名字,判決有何區別?有名字的話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產嗎? 答:有區別。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假設婚前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么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后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樣嗎?在離婚判決時會產生影響嗎? 答: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并無區別。 如果離婚時,房產還有貸款沒有還清,那么又分幾種情況?分別可能如何判決? 答: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財產公證、房產證加名字哪個效力更大,或者說更加優先?有沒有必要“雙管齊下”? 答: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后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