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九旬的林老伯一紙訴狀,將自己的一子四女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法院),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要求子女承擔老人因看病等產生的支出、履行探望老父親的義務。經過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等多方努力,日前林老伯和子女達成了家庭贍養協議,老人撤訴,家庭矛盾和林老伯的心病最終得到了成功解決。
據了解,林老伯和老伴原來與兒子一家居住在趙屯村的老宅內,老夫妻腿腳不便,居住在主屋一樓,平時出入是通過主屋東側的偏門,不從主屋客堂通行,平時吃飯也與兒子一家分開。
老伴過世后,因林老伯不會做菜,吃飯成了問題,平時由住的較近的大女兒做好送上門來。但因女兒與兒子之間素有積怨,幾個女兒上門看望老人時與兒子發生口角,爭吵中甚至敲壞了老人房間窗戶,之后也沒有將窗戶修好。之后幾個女兒不再上門看望老父,大女兒也未再為老父送飯菜。
喪偶的孤獨、生活的不便、子女的無人問津,讓林老伯倍感孤獨無助。在青浦司法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林老伯起訴至法院。林老伯的真正愿望只是希望幾個子女和睦相處,多看望照顧老父親。
考慮到老伯年老體弱,行動不便,以及老人子女對到法院應訴的抵觸情緒,承辦人和負責訴前調解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借助“一網一站一點”的司法協作體系,聯系了林老伯所在村委會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實地探訪了老人的居住狀況,了解了老人兒子的想法,并召集了老人的一子四女,協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在趙屯村現場調處了這個案件。
在調解過程中,老人數度難掩傷心落淚。幾個子女也冰釋前嫌,在父親的贍養和探望問題上達成了一致意見,最終在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審員的主持下,達成了家庭贍養協議,從根源上解決老人的吃住問題、子女探望問題以及老人百年后的喪葬問題。本案最終以原、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為由撤訴結案,家庭矛盾和林老伯的心病最終得到了成功解決。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贍養義務,不僅是指成年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還包括對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讓老人能夠安享晚年。扶助義務,強調的是成年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進行關心、幫助和照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也規定,與父母分開居住的成年子女,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父母,不得忽視、冷落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