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看待“老賴”求職遭拒事件
特定行業拒絕錄用失信“老賴”,談不上就業歧視,相反是在倒逼人們履行誠實守信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
□ 史奉楚
7月,29歲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銀行應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證,卻被告知無法錄用。原來,高女士和父母一家3口兩年前拖欠了擔保公司6萬余元的債務遲遲未能歸還。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還款協議后,高女士一家人再次食言,仍未履行調解協議。2018年4月,擔保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高女士一家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還錢,隨后執行法官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8月27日紅星新聞)。
毋庸置疑,勞動權和就業權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其賴以養家糊口、生存發展的必要手段。國家和社會應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尊重和維護公民的就業權,并監督用人單位不設置不合理的就業門檻。但與此同時,誠信守信也是作為合格公民的基本條件。因而,還是應辯證看待“老賴”求職遭拒事件,針對“老賴”設置科學合理的就業門檻。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者就是典型的“老賴”,其蔑視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權威。如果不對“老賴”施加必要的懲戒,無疑會讓失信者獲利,無形中助長背信棄義的不良社會風氣,加大社會運轉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風險。
對此,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了針對“老賴”的各種懲戒約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公開曝光、限制從事特定行業、罰款、拘留、判處刑罰等。《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則明確指出,應限制“老賴”擔任國企、金融機構高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不得作為組織推薦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等。而之所以明確限制“老賴”從事這些職業,主要在于此類職業對從業者個人道德品質及誠信意識要求較高。如果任由“老賴”混入這些行業,無疑會敗壞行業名聲,讓公眾對此行業失去尊崇和信任。
然而對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業,是否應該一律限制招錄“老賴”則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行業特點設置適當門檻。值得注意的是,拒絕錄用“老賴”并非就業歧視。一般來說,就業歧視指同等條件下設置了有違法律、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條件。
由此可見,此事件中,銀行拒絕錄用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者未必侵犯其就業權。眾所周知,金融機構對客戶誠信度和行業形象的要求一貫較高,如果失信行為泛濫,金融機構可能淪為較大受害者。其完全有必要將誠實守信作為入職門檻,并要求員工發揮表率模范作用。否則,一方面是失信行為的受害對象,且又要求貸款客戶不能有失信污點,另一方面又招錄失信“老賴”,如何服眾?
而任何用人單位均有權限制“老賴”擔任一定職務,否則,如果有“老賴”高管在商務洽談中被限制乘坐飛機或高鐵,就極有可能影響公司形象甚至導致合作失敗,給公司帶來損失。
當然,在“老賴”求職方面,也應考慮到其基本的勞動權和就業權。從一定意義上說,失信被執行人并不是違法犯罪,僅是誠信污點,不宜武斷地剝奪其就業權。而且,即便是前科人員,國家和社會也應維護其就業權,幫助其更好融入社會,不再誤入歧途。特別是,一旦斷絕了“老賴”的收入來源,更會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償債能力,不利于申請人權益,甚至會將“老賴”逼上絕路。
總的來說,特定行業拒絕錄用失信“老賴”,談不上就業歧視,相反是在倒逼人們履行誠實守信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而在“老賴”就業限制方面,不妨由相關部門作出科學安排,在不侵害其基本就業權的基礎上鼓勵用人單位合理限制“老賴”入職或擔任職務。讓人們意識到賴賬不還必將給自己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