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訊(記者 黃曉宇)利用微信群作為賭場,轷某等6人以博彩網站開獎結果為依據供他人賭博,并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接受參賭人員投注并從中牟利,累計賭資170余萬元。一審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轷某等6人3年6個月至1年,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一審判決后隗某、蘇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審裁定,駁回隗某、蘇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據了解,蘇某、轷某、陳某等6名被告人中,除了陳某、田某無業外,其余4人都有工作,隗某是地鐵公司的員工,蘇某是肯德基一家分店的經理,轷某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康某則是建行某支行的客戶經理。
去年6月至10月間,被告人轷某伙同隗某、蘇某、康某共同出資承租石景山某小區底商一房間,并購買電腦主機、空調等用品,通過蘇某聯系上家宮某(另案處理),由宮某提供“北京賽車PK10”的網絡賬戶及登錄密碼并商定返水比例。
此后,轷某等人先后雇傭被告人陳某、田某及王某(另案處理)管理資金、賬目,利用手機創建微信群作為賭場,以“北京賽車PK10”網站開獎結果為依據供他人賭博,并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接受參賭人員投注。
去年10月12日,被告人轷某、陳某、蘇某接民警電話后,向石景山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隗某、田某被民警查獲。辦案民警從幾人承租的茶室內起獲了用于賭博的紙質賬本、手機、電腦主機等物品。去年12月8日,民警通過轷某提供的線索將被告人康某查獲。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隗某、蘇某伙同轷某、康某共同出資,雇傭陳某、田某等人開設賭場,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轷某、隗某、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康某、陳某、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輔助作用,系從犯,可對三人予以減輕處罰。轷某、蘇某、陳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隗某、康某、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轷某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康某,具有立功情節,可從輕處罰。陳某、田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對二人酌予從輕處罰。
原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判處罰金的數額適當,對贓證物的處理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