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型傳銷陷阱(以案說法)
【案例】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經銷商管理系統網站”平臺,采取以下經營模式:經推薦并繳納保證金后成為經銷商會員,無需購買商品,只需發展下線經銷商,根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數獲得推薦獎金,晉升級別成為股權會員,享受股權分紅;經銷商會員或消費者在購物消費滿120元以上,向公司支付消費金額10%的現金,即可注冊成為返利會員參與消費額雙倍返利,可獲一倍的現金返利和一倍的虛擬電子貨幣返利。
最終,該網站因涉嫌傳銷被查封。截至案發,該網站注冊會員3萬余人,涉案金額達1.5億余元。
【說法】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微信、語音視頻聊天室等社交平臺作為新的營銷方式被廣泛運用。傳銷組織在手段上借助互聯網不斷翻新,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以“資本運作”“消費投資”“網絡理財”“眾籌”“慈善互助”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
常見的表現形式有:組織者、經營者注冊成立電子商務企業,以此名義建立電子商務網站;以網絡營銷、網絡直銷等名義,變相收取入門費,設置各種返利機制,激勵會員發展下線,上線從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酬,或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酬或者返利。這類行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傳銷組織騙取財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本質特征的,就可以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社會公眾應當注重考查電子商務網站的營銷模式,特別要避免那些涉及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等傳銷基本特征的網絡平臺,防止落入傳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