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達紅領巾事件被立案調查
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總經理被解聘
□ 本報記者 姜東良 徐鵬
9月28日,《法制日報》報道的“萬達紅領巾”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記者今天了解到,山東省菏澤市當地有關部門已對涉事的廣告主和廣告制作人立案調查,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總經理等3名主要責任人被解聘。
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向學生發放的紅領巾上竟然出現“萬達”商業廣告,對此,菏澤市開發區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發放的。今天,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官網發布信息稱已給予丹陽路小學校長呂詠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有法律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萬達的這種行為不僅違背道德,傷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紅領巾上驚現商業廣告
紅領巾代表紅旗的一角,象征無產階級的革命傳統,由于佩戴者為中國少年先鋒隊隊員,所以紅領巾也常作為少先隊員的代稱。然而,這次丹陽路小學發放的紅領巾和小黃帽上,竟然印有“菏澤萬達廣場”以及“11月16日盛大開業”的字樣。
菏澤市開發區教育局一位高姓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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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號下午的活動共向丹陽路小學三年級學生發放了一百余條紅領巾,當時并未拆封發現印有商業廣告。活動結束不久后學校就放學了,放學后有老師發現了商業廣告問題,馬上就在家長微信群中發布了不要佩戴的提示信息,26號上午便全部收回了。
“由于發現及時,并未出現學生在街面上大規模佩戴的現象。”該負責人說。
今天,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官方網站發布《關于丹陽路小學紅領巾印廣告事件處理情況的通報》,稱責成丹陽街道黨工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查,丹陽路小學校長呂詠梅對此事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要求各學校深刻汲取教訓,嚴禁商業廣告進校園。
此外,萬達商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今天發布信息稱,9月25日,萬達商管集團下屬濟南區域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在未經企業內部上級管理部門審批情況下,擅自印發一批帶有商業信息的紅領巾,造成不良影響。事件發生后,萬達商管集團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置,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解除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總經理等3名主要責任人勞動關系,對濟南區域總經理等3名上級管理人員和菏澤萬達廣場招商營運副總經理等5名相關責任人給予取消年終晉級資格和扣除崗位工資的處罰。
萬達的行為理應受到譴責
山東達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孫瑞璽說,紅領巾是紅旗的一角,是用革命先烈的鮮血染成,是中國少先隊的標志,代表了中國人民的愛國主義情懷,本案中,雖然學校在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后,將發放的紅領巾全部收回,但廣告主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褻瀆了中國少先隊的榮譽,傷害了中國人民樸素的愛國主義情感,理應受到嚴厲道德譴責。
“紅領巾在未成年的孩子心中具有崇高的意義和神圣的價值,如今將商業廣告堂而皇之地印在紅領巾上,會使孩子們誤認為紅領巾就是廣告的載體,廣告的工具,這扭曲了他們正確的價值觀,極大傷害了孩子們的身心健康。”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亮說。
新聞曝光后,萬達的這種行為引起了網友們極大憤慨,大家紛紛在各大網站留言。一位網友說:“萬達廣告特新穎,居然侮辱烈士血,廣告做到紅領巾,靠烈士來促銷,烈士鮮血染國旗,國旗一角做紅領巾,廣告做到紅領巾,創意想的真新穎。”
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從法律層面上講,對于紅領巾的使用,是有規章約束的。
記者查閱發現,《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干部標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中少發[2005]20號),其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干部標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各級少工委和少先隊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告訴記者,紅領巾作為中國少年先鋒隊的象征和標志,有嚴格的制作和使用規范,不得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菏澤萬達廣場在紅領巾上印制商業廣告,并向小學生發放的行為,違反了紅領巾的制作和使用規范,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這位檢察官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以確保紅領巾制作和使用的嚴肅性,對加強少年兒童思想道德教育,增強少先隊的凝聚力、弘揚無產階級革命傳統有重要意義。
菏澤市工商局廣告科鄔科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此事立案調查,主要涉及廣告主和廣告制作人兩個主體。
“按照廣告法的規定,萬達在紅領巾上做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按照廣告法第58條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鄔科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