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專業不符面試資格被取消”
通過事業單位資格審查,筆試第一,卻意外被告知“因專業不符,面試資格被取消”。報考吉林省伊通縣交通局公路管理段養護管理崗位的呂某遇到煩心事。“招考公告中,崗位限定交通運輸、交通工程兩個專業,我學的是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當時給縣交通局打電話,反復確認可以報考,才報了名。”筆試通過、呂某被告知取消面試資格后提出異議,最終兩個部門均決定取消他的面試資格。日前,伊通縣紀委給予縣交通局負責資格初審的相關人員相應處分和處理(10月14日澎湃新聞)。
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的法定招聘程序,資格審核是考試的前程序,并無“考試后再進行資格審核”或者“資格審核貫穿招聘工作全過程”程序要求和設計。呂某所報考的事業單位招聘,同樣是在考試前一一進行了公布條件、資格審核等程序。然而,報考單位縣交通局通過了資格審核后、筆試完,招考組織單位縣人社局再次進行資格審核,推翻了縣交通局的資格審核結果。
兩個審核環節,從現實看,后者效力高過前者。這樣的法外資格審核程序的設置,能夠產生相互監督的效果,也可以把“資格”限定在更精準的范圍內,但是,跨著筆試的前后兩次審核,可能更多的是站在用人單位角度上所作的安排,而考生的正當利益,并未得到應有的考慮和保全。
在整個招聘過程中,呂某并無過錯。被取消面試資格,雖處分了有關人員,得到道歉,但考生搭進去的時間和精力,或失去的其他就業機會等無從彌補。到頭來,受損的還有事業單位招聘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這樣的兩敗俱傷,原本可以避免。要監督確保用人單位審核無誤,組織單位的監督可否放在初審之后,直接進行資格復審?兩個單位共同把法定的資格審核環節做好,將資格紛爭都解決在筆試之前,現在看來能為雙方避免很多麻煩。這是其一。
因為招聘方過錯造成的考生考試資格被取消的情況,除了處分和道歉,出于彌補過錯或類似信賴利益保護的考慮,招聘方可否給予無過錯考生正常完成招聘全程的資格?這個問題或許可以從多角度來探討。事業單位未能嚴格把關,為這個錯誤買單的,不單有責任人員,可否還有考生原本可期待的未來?這是其二。
要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還要看到事件起因。實際上,因“專業不符”在初審后被取消面試資格的事件已有多起。“中國語言文學類不是中國語言文學專業”“裝潢藝術設計專業不能帶括號”“電子信息工程技術不是電子工程”等等,每每難讓考生釋懷,難令公眾信服,損害公職部門招聘規范和公正形象。針對學歷人員的招聘,哪些是目標人員,招聘單位應當首先自己做到弄清、弄懂、校準。比如本次事件,縣人社局和縣交通局意見不一致,在呂某提出異議后,兩家才派人到專業院校咨詢了解相關情況。這樣的工作為何不能做在資格審核階段甚至更早一些?
避免讓“專業不符”成為招聘單位不細致、機械操作的代名詞,更不能讓“專業不符”變為“蘿卜招聘”的另一個大籮筐,公職部門需要慎重做好招聘工作的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