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區長出庭應訴行政案件
昨天上午,北京四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土地行政復議案,原告崔某因不服區政府發送給其的《復議決定書》,將通州區人民政府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決定書。本案由北京市四中院程琥副院長擔任審判長,通州區區長趙磊作為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起因:區政府撤銷鎮政府確認行為
原告訴稱,自己是通州區永順鎮小圣廟村128號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2017年,該院被拆遷,村委會及永順鎮政府均在《老宅基地認定申請表》《宅基地使用狀況核定表》中蓋章確認原告為宅基地使用人。而后,案外人崔某山就128號院的使用權問題,多次起訴至法院,請求確權,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但永順鎮政府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決定書》,撤銷了永順鎮政府蓋章確認行為。原告崔某向被告通州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被告通州區政府以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為由作出了《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未進行實體處理。原告認為通州區政府駁回復議申請缺乏事實依據、程序有誤,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通州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被告通州區政府辯稱,其已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履行了相應告知、送達程序。本案中,128號院的《老宅基地認定申請表》《宅基地使用狀況核定表》上蓋章認定系由村民代表、鎮里等人員組成的六方小組認定的行為,屬于中間環節。六方小組的蓋章行為,屬于內部確認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不對外發生效力。
而根據有關規定,鄉鎮級人民政府并不承擔具體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六方小組認定和撤銷行為亦不應視為永順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被告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政府會保護各方合法利益
庭前,合議庭經過閱卷,厘清了本案的四個爭議焦點,即被告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的職權依據、事實證據、法律依據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長的指導下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陳述,針對訴爭的《決定書》中永順鎮政府撤銷蓋章確認的行為充分發表了訴訟意見,進行了法庭辯論。
通州區區長趙磊出庭應訴,最后陳述時他稱,區政府不會剝奪任何人在拆遷中的權益。開庭之前,區政府曾召集各相關部門對本案爭議的宅地基使用權人的認定情況進行了全面了解。六方小組的撤銷行為,意味著新一輪的認定程序即將啟動。區政府會督促六方小組盡快履行程序,并持續監督落實好這項工作,對各方合法利益都要保護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