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手機號也是個人隱私,豈容隨意買賣
2億余條個人信息賣了2000余萬元浙江檢察機關挖出一條黑色產業鏈
前腳買了房,立刻就接到貸款電話;車險即將到期,多家保險公司來電推銷……這樣的事相信很多人碰到過,背后就是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
但是,最近浙江有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從各方面刷新了人們對這個黑色產業的認識——該案非法獲利金額累計達2000余萬元,涉及公民個人信息2億余條。
最可怕的是這些信息流出的源頭陳某乙,曾經是某通訊運營商的部門負責人。流出的個人信息是他從運營商數據庫里獲取的,分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相當“專業”。這些手機號碼信息,通過層層下線逐漸流向全國22個省市。
這起案件被全面揭開是不容易的,從一個法律適用疑難的案件入手,到深挖線索、追訴抗訴并移送線索給有關部門查辦,整個過程充分體現了浙江檢察機關深化法律監督的職責和作用。
只有手機號碼沒有機主姓名,這樣的買賣算不算侵犯公民信息
2018年1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收到一份來自下級檢察院的請示報告,說在辦理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中遇到了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案情是這樣的——
陳某甲是一名個人信息的“賣家”,胡某某是“買家”,曾在陳某甲處購買30余萬條臺州金融類人群的手機號碼,無機主姓名。
胡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被先行起訴。在庭審中,胡某某及其辯護人一直強調,購買的信息只是手機號碼,單單手機號不構成公民個人信息。法院判決認為胡某某從陳某甲處購買的該部分信息不能識別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沒有對該部分指控予以認定。
在胡某某案件中這部分信息不認定為公民信息,對檢察機關接下來起訴陳某甲造成了困擾。
手機號碼是否屬于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陳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慎重處理全案、指導后續類案,這個疑問就這樣被請示到了省院。
當時恰逢春節臨近,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加班加點,審查證據、研究法條、查閱判例。“兩高司法解釋以定義加列舉的方式將手機號碼等通訊聯系方式明確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我國已全面實行手機實名制,手機號碼與特定自然人相關聯,具有專屬性和隱私性”、“涉案手機號碼針對臺州地區有貸款意向的金融類人群,被用于精準營銷,更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無疑”……由此,得出意見:涉案手機號碼屬于公民個人信息,陳某甲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討論,一致同意承辦人意見,認為構罪,而且要求進一步查明犯罪事實,深挖涉嫌犯罪人員。同年2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函至省公安廳,建議對陳某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進一步組織偵查。檢警雙方分別抽調骨干力量,成立專案組。
2億條信息盜自某通訊運營商,五被告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順著陳某甲再往上追究,海量個人數據泄露背后的大BOSS浮出水面。
陳某甲的胞兄陳某乙是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原某通訊運營商的部門負責人。
2013年至2016年9月,陳某乙從公司數據庫獲取了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手機號碼信息提供給陳某甲,陳某甲則以每條信息1分至2角不等的價格,通過網絡出售給山東、江蘇、吉林等22個省、市的“買家”。從2015年開始,陳某乙又指使王某幫助陳某甲從公司數據庫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發送到指定郵箱。
兩兄弟聯手之后的獲利相當驚人:累計金額達2000余萬元,涉及公民個人信息2億余條。
專案組追訴了陳某甲胞兄陳某乙等同伙及下線4人,并將10多名下線的犯罪證據移送外省公安機關,同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原司法工作人員在本案處理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此外,還要求對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提起再審抗訴。
2018年9月,經指定管轄,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等5人侵犯公民信息罪,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月3日,溫嶺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從上午9點50分一直持續到晚上7點10分,公訴人與5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辯護人展開激辯。
在諸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高學歷被告人很少見。本案兩位主要被告,弟弟陳某甲是碩士研究生學歷,哥哥陳某乙是博士研究生學歷。
“五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羅霞在庭上說。案件沒有當庭判決。據了解,此前已經一審判決的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再審抗訴案也已開庭審理。
“在大數據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被稱為‘百罪之源’。將涉案手機號碼機械解釋為單純的11位號碼數字,對收集、銷售這類號碼資源的行為作出不是犯罪的結論,偏離了立法意圖,客觀上會縱容此類行為的泛濫,不利于社會秩序的構建。”檢察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