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規賬外經營、關聯交易未披露,近日,全國股轉公司對汕頭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森源)時任財務負責人楊郁菁、時任董事會秘書吳欣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公告顯示,201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期間,廣州市本森化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森化工)系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派鈿妻弟謝瑞華實際控制的企業。公司于 2014、2015 年向本森化工分別支付了 706 萬元、293 萬元進行原材料的采購,本森化工對公司提供原材料 432.15 萬元、164.50 萬元。后由于本森化工經營不善,一直未能完成余下金額原材料的供應。2016年 11 月 11 日,謝瑞華將所持本森化工的股份轉讓給無關聯的自然人曾逸然,并辭去執行董事兼經理的職務。本森化工于 2017 年 6 月之前將公司未完成采購的預付款如數退還給公司。2016 年 11 月 11 日之前,本森化工構成公司的關聯方,但公司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及其后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均未將本森化工披露為關聯方,公司也未披露公司與本森化工之間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間,金森源存在私下使用謝鑾卿的個人銀行賬戶代公司支付部分原材料采購款、費用和員工工資以及收取部分貨款,但未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登記和核算的情形。金森源賬外經營行為共計影響營業收入 2,506,686 元,營業成本 2,327,703 元。
時任公司財務總監楊郁菁知悉公司上述賬外經營事項,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
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吳欣陽知悉公司關聯交易情況,但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業務規則》第 1.5 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信息披露 細則(試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6.1 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楊郁菁、吳欣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