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房屋被盜 物業公司擔責嗎(以案說法)
【案例】
譚某是某小區業主,其與該小區物業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為譚某的房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物業公司在安全協防方面確保小區全天24小時內處于受控狀態。同時約定物業公司每周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并定期維修養護;小區24小時值勤;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3小時至少巡查1次。
譚某入住后,其房屋先后兩次被盜。譚某認為其房屋被盜是因為物業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協防協議,遂拒絕支付物業費。其后,物業公司以譚某欠付物業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譚某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及其滯納金。譚某則以物業公司未盡到安保義務為由提起反訴,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自己失竊財物的損失。
物業公司為證明其盡到了協議約定的義務,提交了譚某房屋被盜兩日的《來訪人員出入登記表》《來訪臨時車輛登記表》。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某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同時物業公司承擔譚某失竊財物價值30%的賠償責任。
【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處,其一是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二是物業公司應承擔多大賠償責任比例。業主房屋被盜時,應當首先依據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斷,如果協議中約定了財產保管服務,在發生業主房屋被盜時,物業公司如未盡到安保義務,且其失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物業公司應當依據過錯程度大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協議約定,物業公司在安全協防方面應確保小區全天24小時處于受控狀態,小區24小時值勤并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3小時至少巡查1次,但物業公司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已盡到了協議約定的物業管理責任,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對譚某房屋被盜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物業公司對業主被盜承擔過錯責任,但并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只要對小區內盜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業主被盜的直接責任人是盜竊者,物業公司僅需在其失職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此,需考慮物業公司的過錯在多大程度上導致盜竊行為發生,并以此確定賠償比例。本案中,物業公司并非業主被盜的主要責任者,因此法院最終酌定由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