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
最高法的判決徹底否定了模仿、混同與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也有利于堵住有些企業試圖靠鉆空子、渾水摸魚的手段進行投機的路。
歷時6年之后,“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標侵權案,終于勝訴。
據報道,近日,經最高法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集團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這份判決無疑有定爭止紛之效:自2010年發現市場上出現“二糧液”、“三糧液”等“N糧液”侵犯自己商標權現象后,五糧液集團便開始維權。但針對“九糧液”、“九糧春”的訴訟頗為不順。一審認定不侵權,兩年后二審又維持原判,足見對此問題的法律認定在實操層面挺有難度。
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法申訴后,今年5月最高法一反前兩家法院不侵權意見,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判決。這無疑徹底否定了模仿、混同與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也有利于堵住有些企業試圖靠鉆空子、渾水摸魚的手段進行投機的路。
而這個判決結果的背后,是最高法認定的嚴謹、嚴格。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如果單看這條法規,你叫“五”糧液,我不叫五糧液而叫“九”糧液,也確實與你不同,能區別開。但《商標法》第九條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九”與“五”的區別不顯著、不便于識別嗎?如果咬文嚼字、從諸種區別看的話,確實難以認定“九糧液”侵權。
但誰都清楚,看人家叫五糧液我就起名六糧液,看青島啤酒出名我就叫青鳥啤酒,根本上就是企圖通過模仿、混同、渾水摸魚的手段傍名牌、搭便車的投機之舉。在誠實信用原則的觀照下,這說不過去。
正如最高法所指出的,涉事企業存在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這不僅表現在,用一字之差混淆消費者的視線,讓人將“九糧液”與“五糧液”產生聯系;還有縮小“濱河”二字、突出“九糧液”等一系列操作,也加深了這種主觀意圖。
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的當下,對這類傍名牌行為嚴厲打擊,顯然能在情理法兼顧中體現“善治”的分寸。前不久,媒體曝光了很多傍名牌亂象。這次判決對這番亂象也是震懾:企業經營者只有堂正行事,通過切實提高產品質量性能和服務水平,才能打響牌子,獲得市場認可。動歪腦筋,試圖通過投機和不正當的辦法來獲利,最終會付出代價。
考慮到該案一波數折,最高法認定“九糧液”侵權,對同類案件不乏導向意義。接下來,也希望這樣的“良法力道”貫穿于相關司法裁定中,嚴厲打擊那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企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