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交所消息,深交所近日發布關于對海南神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農科技 證券代碼:300189)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黃培勁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黃培勁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股份被動減持違規
海南神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農科技”)于2019年3月21日披露《關于股東所持股份被司法劃轉的公告》,黃培勁所持 142,504,000股神農科技股份于2019年3月20日被司法劃轉至湖南省弘德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弘德”)名下,被劃轉股份占神農科技總股本的13.92%。前述股份司法劃轉處于神農科技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信息
2016年10月23日,黃培勁與湖南弘德簽訂《借款協議》,約定以黃培勁持有的17.73%的神農科技股份為質押,向湖南弘德借款9億元。《借款協議》簽訂后,湖南弘德向黃培勁支付借款8億元,因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湖南弘德于2017年1月10日向長沙市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2017年1月17日,黃培勁與湖南弘德簽訂《和解協議》,約定黃培勁以持有的181,504,000股的神農科技股份作價10億元,在抵償欠湖南弘德的全部8億元借款本息后,上述股權過戶至湖南弘德名下之前,湖南弘德將向黃培勁支付差價2億元。在《和解協議》簽訂當日,黃培勁與湖南弘德簽訂了《<借款協議>并<和解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湖南弘德應在股權全部過戶后向黃培勁額外無條件支付5億元作為獲得控制權的額外成本,湖南弘德應在股權全部過戶至其名下后三個月內向黃培勁支付上述款項。上述補充協議是對《借款協議》和《和解協議》內容作出的補充約定,對黃培勁向湖南弘德轉讓神農科技控制權具有重大影響,黃培勁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3月25日才對上述協議內容予以補充披露。
黃培勁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10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11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所決定對黃培勁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0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深交所備案并在深交所指定網站披露。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