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如今余波仍在。
作為公募公司債首單非上市企業違約,該案件自2017年違約發生之時就引起各方關注。證監會已先后對五洋建設及相關責任人、中介機構做出相應處罰。不過,事件余波未了。
近日,證監會公布一則《行政復議決定書》(〔2020〕34號),內容顯示:時任德邦證券分管債券業務副總裁、德邦證券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林某,對于德邦證券在五洋建設債券承銷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未保持應有關注,予以警告處以15萬元罰款。林某不服該處罰決定,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維持原處罰決定,現已審查終結。
決定書顯示,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投資性房地產等問題,德邦證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857.44萬元,并處以55萬元罰款。
前段時間,據裁判文書網信息,德邦證券正牽扯到一起勞動糾紛案中,時任德邦證券股東收益聯席總經理兼債券融資部總經理曹某起訴德邦證券,要求賠償各項獎金、賠償金共計2.77億元。值得一提的是,曹某正是“五洋債”項目的承做部門負責人,此前被證監會給予警告,處以25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在隨后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涉案負責人之一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復議決定書》,林某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有五大理由:
1.處罰決定書對林某在德邦證券工作期間的具體職務、職責范圍未予查明,將其職務認定為德邦證券“分管債券業務副總裁、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認定事實錯誤。
2.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作為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字,未充分核查五洋債券項目,是本案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以此作為林某的違法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3.處罰決定書對簽字人的責任認定采取雙重標準,有違公平公正原則。
4.行政處罰是嚴苛的法律責任,必須以行為人有違法行為作為處罰依據,而林某在正常履職時必須依據規則和規章,不可能超越規章制度去進行所謂的“充分核查”。
5.林某在德邦證券工作十四余年,是公司優秀的管理者。
證監會對此進行回復,認為德邦證券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關注到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回收風險等問題時,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的承做部門為德邦證券債券融資部,根據本案相關證據材料,林某時任德邦證券常務副總裁,分管部門包括債券融資部。同時,林某在五洋建設債券項目核查意見上作為“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簽字。結合申請人的具體職責及其在本案中的簽字、履職情況來看,林某未對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相關問題保持應有關注,應當承擔必要的管理責任。
關于林某提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其認定為德邦證券“分管債券業務副總裁、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存在錯誤的問題,確實存在職務表述不準確的情況,證監會予以糾正,但不影響本案對林某的責任認定,因此證監會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1號)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
緣起4年多前的“五洋債”違約案
2015年年中,五洋建設發行“15五洋債”和“15五洋02”兩期公募債,發行總額分別為8億元、5.6億元。彼時,五洋債的主體和債項評級均為AA級。
2016年底,五洋建設風險開始暴露。德邦證券就五洋債提示風險稱,五洋建設已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后,兩只債券歷經長期停牌。
2017年8月14日,因未能按期完成回售和利息兌付,“15五洋債”發生實質性違約;“15五洋02”觸發交叉違約。證監會對五洋建設展開立案調查。
證監會認為五洋建設存在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等違法事實。
2018年7月,證監會對五洋建設及21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1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合計罰款254萬元,并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市場禁入決定。
2019年,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1號),認定德邦證券在五洋債一案中存在三大問題:
一是,德邦證券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本案應收賬款數額巨大,當事人未查閱有關明細資料,咨詢注冊會計師,沒有就對應收賬款等事項做充分核查,違反了執業規范。德邦證券亦沒有遵守其相關內部規定,對應收賬款等事項做充分核查,說明德邦證券未勤勉盡責。
二是,對于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資產評估報告與價值咨詢報告的出具要求存在顯著差異。德邦證券項目組成員在內核部門詢問房地產入賬依據時,未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是,未將沈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問題寫入核查意見。本案中沈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事項可能對五洋建設產生重要影響,屬于發行人存在的風險。項目組知悉后沒有在核查意見中披露該事項。
對此,德邦證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57.44萬元(即承銷費),并處55萬元罰款。項目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被處以25萬元罰款,并撤銷從業資格。另有三名其他責任人員,包括本次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涉及的林某,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