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溫縣人民法院判決,地產企業騙取解放農商銀行、溫縣農信聯社貸款共3000萬元,造成2600余萬元未能歸還。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某玲,女,1979年出生,原河南天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人員。
經審理查明:
一、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玲使用天盛財富廣場二樓的房產證、天盛公司工商資料及具結書、委托書和李某玲身份證等,在溫縣房管局辦理了天盛財富廣場二樓的他項權證,用于在焦作解放農商銀行王褚支行騙取2300萬元貸款作抵押,至今尚有1900萬元貸款未歸還。
二、2016年3月,李某玲按照公司安排使用天盛財富廣場一樓43間商鋪的他項權證書(其中19間商鋪已出售)作抵押,虛構貸款用途,以河南天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溫縣農信合作聯社騙取貸款720萬元,至今此款項未歸還。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玲經溫縣公安局電話通知主動到案。
溫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玲按照公司管理人員要求,將已出售的商鋪辦理他項權利證書,協助他人以欺騙手段獲取焦作解放農商銀行王褚支行貸款2300萬元、溫縣農村信用社貸款720萬元,給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考慮到李某玲所履行屬于公司安排的職務行為,符合單位犯罪性質,李某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玲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據天眼查顯示,目前,河南天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卷入近500起訴訟,已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