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輕人群體中流行的蹦床項目,又發生了令人遺憾的悲劇。
據報道,在江蘇徐州,一位90后醫學女研究生與朋友在某蹦床館嘗試名為“人體炸彈”的蹦床項目時發生意外,當場無法動彈,醫生診斷為“完全性截癱”。目前,蹦床館已因消防改造及培訓暫停營業,并回應稱,安全員已經指出女孩動作不標準,提醒他們不能玩。女生家屬稱打算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如果說這僅僅是一起偶然發生的意外,那么對受害者與蹦床項目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或可以通常的民事賠償角度審視。但是,只要稍加梳理,就會發現因蹦床項目引發的事故堪稱層出不窮。種種跡象表明,因參加蹦床活動遭到傷害不是偶發意外,而與該項目近年來無序發展、缺乏監管存在密切聯系。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19年7月,河北保定一位剛參加完高考的18歲女生玩蹦床時,后仰著從3米多高的空中摔下,造成腰椎、胸椎等多處骨折。浙江金華、湖北襄陽等地都發生過游客玩蹦床項目“蜘蛛塔”受傷的事件。此外,還有低齡兒童因參加蹦床運動受到傷害。去年12月,福建泉州就發生了一起8歲女童玩蹦床時墜落昏迷的事件,當時醫生診斷,女孩醒來后癱瘓的概率很大。
蹦床屬于危險系數較高的體育類娛樂活動,然而由于其流行性,難免使人們放松了警惕。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曾以案例提醒人們,即使經營者完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亦不能改變蹦床活動本身系高風險項目的本質特征。不管怎樣,當慘痛的事故發生以后,再多的賠償,也無法挽回受害者的生命與健康。
根據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地方質量監管部門負責對“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監管。因蹦床被視為游戲項目,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管部門、范圍及職責。現實中,一些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時常被“蹦床屬于哪個部門監管”的問題所困惑。
顯然,修改有關法律和規定,明確蹦床項目的監管部門,成為當前迫在眉睫的任務。一方面,加強監管,能夠幫助消費者在遭到侵害時更有力地維權,讓受害者獲得應有的賠償;另一方面,監管能改變無序發展的行業亂象,讓經營者強化安全意識,更有力地勸阻不符合要求的參與者,而不再為了利潤毫無節制地開展營銷,甚至允許低齡兒童參加一些危險系數很高的蹦床項目。
如果說蹦床本身就存在難以規避的風險系數,那么對參與者的入場限制就是減少事故的必然途徑。比如,有必要對各類項目進行分級,不僅要求參與者達到一定年齡才能參加蹦床運動,對于其中風險系數較高的項目,也必須接受培訓以后才能參加。現在這種只要花錢買門票就能玩蹦床的局面,必須得到扭轉。如果在公眾心目中,蹦床跟攀巖、蹦極、潛水一樣,是風險系數高的活動,那么就會對這種活動產生一分敬畏,減少因一時沖動而盲目參加的風險。
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及其家屬與蹦床經營者的糾紛、爭執,以及因監管缺位導致的巨大維權成本,無異于是二次傷害。只有加強事前防范,明確監管職責,把危險阻攔于未然,并消除消費者與項目真實性質的信息不對稱,才能更好地保護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