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改焦點,集中在民間借貸領域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原第26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法院支持這個上限約定。但如果約定的按年利率計算,超過了年利率36%,對于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也就是說雖然約定的是高利息,但法院最高保護年利率36%。
在現實生活中,“約定”被有些“套路”所取代,一些表面上合法的約定,實際上是隱藏了的高利貸。借款人實際支付的利息,遠遠高出年利36%。而且,一些違法的網貸、校貸平臺利用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已經構成違法犯罪。
有別于互助式的、偶然的民間資金融通行為,非法放貸作為一種經營行為,必然包含著出借目的營利性和出借行為反復性。2018 年 8 月發布了法(2018)215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這份報告中,對非法放貸做出明確定義為了準確區分非法放貸行為和正常的民間借貸,揭示非法放貸行為人以放貸為業的行為實質,《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放貸行為人需“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并且在第一條第二款明確“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不僅如此,還劃定了放貸的邊界。也就是不以表面上約定利率,而以“實際年利率”作為認定是合法還是非法的邊界,這就是民間借貸與非法放貸(非法經營)刑事案件的分野。
因為疫情影響和民間借貸亂象的雙重影響,2020年7月22日,最高法與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明確要“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線”。這個幅度有多大?據網傳的發布會文件披露,新的利率保護上限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 24%和 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 2020 年 7 月 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 4 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 15.4%,相較于過去的 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由以上相關規定和最新的利率調整可見,民事借貸利率的“大幅度降低”以及刑事司法解釋明確非法放貸入罪,高利貸、職業放貸、以放貸為業的職業放貸行為將受到嚴格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