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前證監會已發布多項規章及配套規則,《意見》的出臺意味著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各項規則制度已全部齊備。
8月24日,首批18家創業板試點注冊制企業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是資本市場建設承上啟下的重要環節。它吸收了科創板注冊制改革的良好實踐,為下一步中小板和主板注冊制改革奠定基礎。
試點案件集中管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意見》是繼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姊妹篇,是最高人民法院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安排而專門制定的又一部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遵循了新證券法中股票發行逐步實行注冊制的路線圖,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與時俱進、與法同步的積極性。
劉俊海說,《意見》的最大亮點,是對實行注冊制創業板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規定相關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交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劉俊海認為,實行創業板案件糾紛集中管轄,類似于科創板案件一審交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擺脫地方保護主義對案件審理的干預,統一裁判標準,不會出現同一案件不同地法院判決結果不一的不確定性。而且,選擇上市所在地法院審理,貼進市場,臨近交易所,有利于實現行政監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與司法救濟之間的有效銜接同頻共振。”
《意見》的又一亮點是提出持續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激活證券集體訴訟?!兑庖姟芬笕嗣穹ㄔ赫J真遵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充分發揮證券集體訴訟震懾證券違法和保護投資者的制度功能。在司法辦案中,要立足于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程序安排。
“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實現‘三升三降’,即提升違法成本,降低違法收益,確保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提升維權收益,降低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大于維權成本;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劉俊海說。
多處體現依法從嚴
近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創業板注冊制企業上市儀式上表明了證監會對資本市場監管的態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建制度”是規范市場秩序,優化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礎;“不干預”是保持市場功能正常發揮、穩定市場預期和增強市場活力的重要路徑;“零容忍”是強化監管震懾,凈化市場生態的重要保障。“不干預”不等于放任自流,要堅持敬畏法治,依法依規辦事,重視預期管理,這與日常監管并不矛盾。
證券律師張遠忠認為,作為司法文件,《意見》不僅在“建制度”,而且全面落實了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零容忍”,集中體現為多個“依法從嚴”。
《意見》明確提出,支持配合刑法修改工作,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依法加大懲治證券違法犯罪力度,依法從嚴懲處在創業板申請發行、注冊等各環節滋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
對于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從嚴懲處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
《意見》還提出,在證券民事案件審理中,應厘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
劉俊海認為,《意見》關于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提出的舉措,體現了證券法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的立法理念,使信息披露制度“長出翅膀,長出牙齒”。
《意見》明確了對欺詐發行的認定,即發行人一旦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法院就應當依法判令其承擔欺詐發行民事責任。而且,司法審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僅包括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等各種報告,還包括對審核問詢的每一項答復和公開承諾。“這種界定,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對其發布的所有內容負責,不留死角。”張遠忠說。
相關制度加速出臺
創業板定位為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被賦予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使命。
自2019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都明確提出,要完善創業板發行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制度,創造條件推動注冊制改革。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證監會于同一日發布三項重要規章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6月12日,上述三項規章正式發布。同時發布的還有《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及證監會、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合計發布的近40件配套規則。與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文件《意見》相互配合。至此,創業板改革并注冊制規則制度全部出齊,推出創業板注冊發行制度改革條件成熟。
截至8月19日,深交所受理365家企業創業板首發上市申請,證監會已同意注冊23家,18家首批首發企業完成申購。
8月24日,時值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之際,18家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企業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