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決定》。新修改的《條例》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是對2012年制定的《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全面迭代升級,修改內容包括道路運輸行業管理機制、道路運輸數字化改革、“互聯網+道路運輸”新業態監管、“放管服”改革、填補監管漏洞五個方面。
具體來看,創新了道路運輸行業管理機制,《條例》不僅將對危險貨物運輸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的措施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而且將監管經驗推廣到班車客運和包車客運。
在道路運輸數字化改革方面,《條例》要求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將車輛、駕駛人員、訂單、乘客評價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管平臺。《條例》還明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按照規定將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和從業人員、承運車輛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管平臺。
另外,《條例》規定包車客運車輛、三類以上客運班線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農村客運車輛、客運出租車、冷藏保鮮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等。
為了加強“互聯網+道路運輸”新業態的監管作用,根據《條例》,將定制客運、網約出租車客運納入調整范圍,并創新監管方式。明確了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隨車安裝用于識別旅客身份信息的終端設備,配備便攜式安全檢查設備的監管要求等。
此外,《條例》刪除了關于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有償使用費、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許可條件、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明確了駕校對聘用教練員的管理要求如“不得聘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十二分記錄、有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同責以上事故記錄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等。
對于一些道路運輸監管漏洞,《條例》中也提出了一些新舉措,比如,《條例》明確了從事跨省、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通過道路運輸監管平臺向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包車合同,由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當次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
《條例》還規定了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相應許可事項等。
(記者 許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