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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巖報道日前,省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四所一庭”聯動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推動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人民法庭構建聯動聯調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更好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所一庭”銜接聯動是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人民法庭實施“一對一”和“一對多”對接,針對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研究確定聯合調處工作方案,確保矛盾糾紛能夠及時有效處置。
加強“四所一庭”聯動工作,是提高基層矛盾糾紛源頭化解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意見》要求各單位排查在先、關口前移,實現抓早抓小、應調盡調,促進矛盾糾紛就地化解。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對于適宜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矛盾糾紛,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案件移交人民調解組織或特邀訴前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意見》要求司法所負責“四所一庭”聯動機制工作的實施和推進,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門進行對接,定期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分析研判和預警工作。司法所要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指導轄區人民調解組織承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信訪等部門轉交的人民調解案件,并在及時調解后向相關部門反饋調解結果;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告知司法確認相關程序。
《意見》要求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加強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溝通協調,協助開展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做好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法律顧問和“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為鄉鎮(街道)黨政機關的重要事項、重大決策提供法律依據。要積極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責編:徐 碩審核:徐曉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