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記者從市一中法院獲悉,由市人民政府、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金閣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旭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已經結案,判決于近日生效。被告藏金閣公司與首旭公司被判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441余萬元,并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據了解,該案件是重慶市人民政府首次以賠償權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近兩年偷排放廢水14余萬噸
據該案承辦法官市一中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賈科介紹,藏金閣公司位于江北區港城工業園區內,入住園區的電鍍企業產生的廢水由藏金閣公司的廢水處理站負責處理。
2013年12月,藏金閣公司與首旭公司簽訂《電鍍廢水處理委托運行承包管理運行協議》(以下簡稱《委托運行協議》),首旭公司開始承接藏金閣電鍍工業中心廢水處理項目。
自2014年9月起,藏金閣公司和首旭公司在明知其廢水處理站1號綜合廢水調解池中,存在一根未經封閉的120毫米管網與市政廢水管網連通的情況下,仍然利用該管網將未經處理的含重金屬廢水直接外排流入長江。經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調查查明,從2014年9月1日到2016年5月5日,共違法排放廢水量達145624噸。
同時,經采樣監測分析,廢水中鉻、鋅、銅、鎳等重金屬濃度均超過國家標準,某種重金屬濃度竟超過國家標準189倍。經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鑒定評估表明,該案違法排放電鍍廢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高達1441萬余元。
兩被告連帶賠償1441萬余元用于開展替代修復
2017年9月26日,市一中法院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違法排污是首旭公司的行為,與我公司無關,應由首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在庭審中,藏金閣公司辯稱,因其與首旭公司簽訂了《委托運行協議》,所以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法院認為,藏金閣公司作為排污主體,具有監督首旭公司合法排污的法定責任,依照《委托運行協議》其也具有監督首旭公司日常排污情況的義務,本案違法排污行為持續了1年8個月的時間,藏金閣公司顯然未盡監管義務,應當對環境污染后果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對藏金閣公司和首旭環保實施的違法排污事實予以確認,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441萬余元,由重慶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和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用于開展替代修復;判令二被告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將探索采取分期賠償
“長江水域生態系統的維護涉及到千家萬戶乃至子孫后代的利益,通過法庭審判,我們對于自身過錯和危害后果已經有了深刻的認識和悔意,在此真誠地向廣大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1月22日,重慶日報、重慶晚報等媒體刊登出一封署名為藏金閣公司和首旭公司的公開道歉信。
“判決這兩家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是因為該案件損害的并不是某一個民事主體的私利,偷排廢水進入長江,損害的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賈科說。
據了解,目前,兩家公司有賠償的意愿,但由于賠償能力不足,接下來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探索采取分期賠償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