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江案給了創業者一個醒目的警示:在引進資本的同時,一定要戒掉我行我素的陋習,學會尊重資方,敬畏法律,將企業運營從一開始就認真規范起來,合力打造一個和諧共生、共創雙贏的經營環境
曾高飛
1月30日,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士”)前關鍵人物吳長江案將迎來二審庭審,案件再度引發關注。
吳長江是雷士創始人之一。2014年8月,吳長江被雷士董事會全票罷免所有職務,并被公安機關逮捕。2014年12月5日,吳長江被正式刑拘。2016年12月22日晚,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稱,對雷士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案作出一審判決;由于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吳長江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財產50萬元,并被責令向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退賠370萬元。
據30日上午二審現場傳來的消息,吳長江承認挪用資金沒有上報董事會,原因是與董事會意見不合;吳長江承認在重慶建設的雷士大廈除了有“雷士”字樣外,與雷士沒有關系,雷士大廈建成后利益歸吳長江所有;吳長江承認案發時在持有雷士很少股份的情況下,用雷士做質押擔保,是違反公司規定的。吳長江曾經的助理陳嚴對一審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沒有意見,不提出上訴。
吳長江案,給企業創業者、企業經營管理者、職業經理人帶來了深刻啟示:在中國的市場經濟,首先是法治經濟,沒有法治,沒有規矩,就談不上建設一個健康的市場經濟環境,市場經濟的每個參與者,都應對法律抱有敬畏之心,都必須尊重法律。
在一些同情心過剩的人看來,吳長江辛辛苦苦把雷士做大做強,結果卻雞飛蛋打了,甚至弄得自己鋃鐺入獄,一生被毀,得不償失。其實,這種同情是一種誤區。吳長江的結局,不能用同情心來界定,而是法律問題。吳長江觸犯的,是神圣的法律,是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犯了事兒。無論是同情也好,有一個道理必須厘定清楚:即使是自己創辦和做起來的企業,也不是法外之地,不僅企業要依法合規經營,企業經營管理者、職業經理人更要依法合規經營——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是依法治國的一部分,就像站崗的哨兵一樣,神圣不可侵犯。
一些人囿于表面現象,認為如果不引進德豪潤達,吳長江就不會鋃鐺入獄。這是一種誤解。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牢獄之災與資方并沒有直接關系。目前在中國,創業者多如牛毛,融資的事時有發生。在很多情況下,資方與經營方都能做到互相信任,相安無事,合作共贏。企業經營管理者入獄不是引進資方的必然結局,而是與個人是否重視企業經營的合規性有關——依法合規經營才是雙方真正的粘合劑。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企業遲早會出問題。如果吳長江沒有非法挪用和侵占雷士的巨額資金,就不存在鋃鐺入獄的可能。根據立案審查結果,吳長江一是挪用了上市公司九億多元,大部分用去賭博,輸掉了;二是侵占了上市公司資產。這兩點都觸犯了刑法。
吳長江嗜賭,在圈內是公開的秘密。他曾經說過,人生就一場賭博,大風險大機遇,小風險小機遇,沒風險沒機遇。當初與雷士其他兩位創始人杜剛、胡永宏分道揚鑣,就是因為賭博欠下了巨額債務,被追上門來。第二次與閻焱鬧翻,又是因為賭博,董事會將其罷免,公司董事會在其強烈要求和圍堵下任命吳為臨時管理委員會主任。為還賭債,吳長江將雷士作為提款機,輸錢了就拿公司的錢墊上。為方便取錢,吳長江希望行動自由,無拘無束,不想被人監督。但在發展過程中,雷士經歷了多輪融資,先后引進了日本軟銀賽富、美國高盛投資、法國施耐德電氣等資方,而資方對上市公司有依法治理的要求。最后,吳長江因籌錢還賭債不得不把股票抵押給銀行,在銀行要拍賣吳長江的股票收回借款時,吳長江又不得不以更高的價格將股票賣給德豪潤達。幾經折騰,吳長江在雷士的股份被稀釋到只有象征性的0.1%左右。第三次吳長江挪用上市公司九億多元,侵占上市公司數百萬元。賭博讓吳長江眾叛親離,并走上了刑事犯罪的道路。
淪落到這個時候,吳長江已經只是一個職業經理人。作為職業經理人,吳長江并沒有收斂,依然我行我素,不尊重老板,不尊重資方,更不尊重規則,不敬畏法律。不管什么人,無論是投資者、還是創始人、合伙人、職業經理人,在法治社會中工作與生活,都要尊重法律。遵守上市公司規則,尊重法律,是市場經濟環境下最基本的要求,不能“企業的錢愛怎么取就怎么取,愛怎么花就怎么花”。依法經營是最起碼的底線。如果逾越了這條底錢,無論你與企業是什么關系,無論你對企業有多大貢獻,無論你曾經起過多大作用,最后都要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責任,付出代價。
在雙創激勵下,我國目前的創業大潮剛剛開啟,創業者風起云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在企業做大做強的過程中,引進幫助企業實現快速發展的資本,成為眾多創業者的不二選擇。吳長江案給了創業者一個醒目的警示:在引進資本的同時,一定要戒掉我行我素的陋習,學會尊重資方,敬畏法律,將企業運營從一開始就認真規范起來,合力打造一個和諧共生、共創雙贏的經營環境。
從創業英雄到職業經理人,再到最后鋃鐺入獄,吳長江的結局就是前車之鑒,不得不讓人深思。當然,吳長江案肯定不是創業江湖的最后一案。作為產經觀察者,筆者希望這種案例盡可能少點,在法治大環境下,讓市場經濟的每個參與者對法律充滿敬畏。
責任編輯:王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