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通過的新婚姻法并沒有對人身保險是否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明文規定。然而,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以及離婚率的高企,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已經凸顯出來。最近也有很多朋友在詢問,離婚時人身保險到底該如何處理?婚姻期間購買的人身保險該如何處理?相信很多朋友都會有疑惑,通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分析,一起來探討這個問題。
人身保險中的短期產品,如意外保險、醫療保險,其保障期限短、費用低廉、現金價值也比較低,通常不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本文的關注核心,主要是人身保險中一些期限較長,保險金數額較大,尤其是具有儲蓄或投資功能的新型壽險。執行新的會計規則后,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中大部分資金將不計入保費,視為投資,因而對其可參考婚姻法中對股票、債券的規定,將其列為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分紅險或返本型的傳統型兩全保險、終身壽險或養老年金保險該如何界定呢?這就需要我們做出更為耐心的推理: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所交的保費來自于夫妻共同財產,對這部分資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并不能因此改變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性質。如果武斷判定保險歸屬于一方,其必然損害了另一方的權益。從保險務實上講,也是這個道理。假使婚姻存續期間,丈夫為妻子購買一款分紅保險,丈夫作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享有獲得保單現金價值、紅利、身故保障金的權利,妻子為被保險人、享有年金、生存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的權利,夫妻雙方利益交織,不能單方面判斷其歸屬于哪一方。當然,很多朋友說自己作為投保人為自己購買的保險,能否視為個人財產,我以為它的性質與夫妻互保的保單性質相同,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保險因其特殊性,在進行分割時沒有完全公平的辦法。蹇宏老師在理財講座中談到這個問題,給出的答案是按照當時保單現金價值來估量,由被保險人接手整個保單權益,并彌補對方一半現金價值的資金;很多法律界的人士給出的答案是彌補一半的保費。
由于保單的現金價值多數情況下不等同于所交保費,因此也會引起部分爭議,需有雙方協商解決。需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只需對另一方作出賠償即可;如果采用夫妻互保的方式,因為離婚后雙方通過婚姻關系建立起來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消失,彼此之間不再具有保險法上規定的保險利益,此時就需要首先做好投保人變更手續,之后雙方再做出合理賠償協議。再有就是: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人壽保險的處理方法,區別于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賠償金的處理。根據保險法和婚姻法相關規定,保險的賠償金應視為夫妻單方面的財產。舉個簡單的例子:小李和小張于2002年結為夫妻,夫妻采用互保方式購買國壽康寧保險,保費各7300元和6100元,保額為30萬元;另小張的父親購買一款終身壽險,保額20萬元,其受益人為小張。2005年小李遭遇意外、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截肢,獲得保險公司賠款30萬元,保險合同結束;同年小張的父親離世,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2006年小李和小張協議離婚,對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人壽保險及所獲得保險賠償金該如何處理呢?依照上面的分析:30萬元的傷殘保險金為小李的個人財產;小張父親的20萬元身故保險金為小張的個人財產;小張自己的康寧保險變更投保人為本人,并補償小李02年-06年5年所交保費一半即1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