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小華在浙江省余姚市某游泳館內游泳。游了幾個回合后,當小華再次站在出發臺跳水時,意外卻發生了,小華入水后頭部觸到池底受傷。經醫院診斷,小華脊椎骨折、中樞神經受損伴全癱。
剛過而立之年的小華本應享受美好生活,卻因癱瘓在床。想到今后的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顧,小華怒將游泳館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治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250萬元。小華認為自己入水時頭部著地主要原因是因為泳池深度不夠造成;另一方面,救生員在他摔傷后也沒有及時開展施救,游泳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小華辦理了游泳館的會員卡,并多次到該游泳館游泳,應對游泳場地有所了解。案發當天,小華再次從出發臺跳入水中,應清楚了解泳池的水深等游泳條件。在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情況下,小華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但是小華卻盲目自信,并最終造成了事故,所以小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于游泳館而言,雖配有救生員,但是在小華第一次從出發臺跳入水中時救生員并未及時進行勸阻,且救生員是在小華家屬發現小華行為出現異常后才進行救助,對小華的損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綜合案情后,認定游泳館承擔本次事故15%的責任,判令其賠償小華相關損失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