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有違商業道德 法院調解5萬元和解
長沙晚報訊(記者 朱炎皇)“我們公司銷售的‘上海吉祥’牌鋁塑板復合板常用于廣告牌制作,要是仿冒產品出了問題,那么消費者維權還是會找上我們。”近日,上海吉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公司”)狀告湖南駿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駿利”)侵犯商標權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吉祥公司經常會派人到建材市場暗訪,發現長沙高橋、大漢等諸多建材市場,存在侵犯其商標權的產品。今年5月9日,該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師邀請長沙市星城公證處公證員一同來到芙蓉區東岸裝飾建材批發大市場,購得鋁塑板復合板3張,上面均印有“上海吉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
“被告所售的鋁塑板與我們企業的字號相似,保護膜上還印有‘SHANGHAI JIXIANG’拼音,與我們注冊的‘JIXIANG’商標相似,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吉祥公司代理律師在庭上對被告的產品進行比對,并表示湖南駿利雖在香港注冊了類似其企業名的公司,但事實上沒有運營,已構成了惡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此,吉祥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禁止被告使用“JIXIANG”拼音商標,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庭上,被告湖南駿利的代理律師辯稱,被訴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有香港政府頒發的合法證書,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且公司不存在制假、售假的情況。自公司注冊后,便開始在市場上銷售其產品,是合法的。
經法庭審理后,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意愿,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
休庭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與涉外商事審判庭副庭長王力夫對類似案件的特點進行了梳理:原告大多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經營者;被告往往是廠家,通常在香港注冊一個近似的企業名稱,在內地生產或銷售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產品,從而讓消費者誤認為香港企業與原告存在關聯。“這是一種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違商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