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假鹽”系列公益訴訟結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擔違法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超過140萬元。這是消協組織關于公益訴訟的賠償性請求首次獲得法院支持。(見11月27日《新京報》)
通常,消費者的法律素養、掌握的信息、訴訟經驗、舉證能力、自身精力都有限,在與經營者就侵權行為進行法律博弈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相比之下,消協有更多的法律資源和更強的法律博弈能力,能夠綜合利用證據資源,彌補個體證據不足的短板,在訴訟過程中也更有經驗與優勢,更有影響力,提起懲罰性賠償訴求獲得法院支持的幾率更大。
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首次賦予消協公益訴訟權后,消費公益訴訟一步步摸著石頭過河,歷經N個首次——首次提起訴訟,法院首次受理,首次獲勝,首次提出懲罰性賠償,首例共享經濟領域公益訴訟,首例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消費公益訴訟也不斷積累經驗、取得突破、走向成熟。如今,廣東省消協提出的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首次獲得法院支持,更是具有破冰意義,推動消費權益保護達到了一個新高度。
在以往的消費公益訴訟中,消協的訴求都限定在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范圍內,最后結果也往往以賠禮道歉或整改、和解告終。目前,消費公益訴訟的訴求范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并未明確包含“懲罰性賠償”。廣東消協在沒有明確依據的前提下,以“等”字為突破口獲得法院支持,突破了司法解釋的“狹義”限定,給消費者開辟了一條挽回損失的新渠道,有助于消費者賠償權的實現,也讓侵權經營者付出了更高的成本和代價,進一步倒逼其他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
此外,這種突破對各級法院是一種信號,具有一定的判例價值。同時對各地消協進行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探索和嘗試,也是一種鼓勵。各地消協不斷鞏固陣地、擴大戰果,將有望推動“懲罰性賠償”維權逐漸走向制度化、成熟化。
消費公益訴訟首例“懲罰性賠償”,也為立法、司法部門和政府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諸如公益訴訟費用的收取和減免問題、懲罰性賠償金的管理與分配問題等,都有待進一步探討,從而助力消費公益訴訟制度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