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稱“被購買”基金虧損78萬
年近九旬的康大爺在取款時發現被人開通了基金賬戶,并購買了5只基金,虧損達78萬余元,康大爺遂將該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本金損失789313.54元、利息損失435517.28元以及律師費5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老翁訴銀行進行不當推介
原告康大爺訴稱,他在銀行開有銀行賬戶用于辦理相關存取款業務。2015年時他已86歲高齡,銀行在明知他對相關基金交易含義、風險等缺乏認知能力、無法準確理解的情況下,仍向他推薦基金產品并由銀行員工操作購買涉案基金,且未盡到充分、明確的風險提示義務。2016年12月,他取款時發現該賬戶已開通基金賬戶,已經購買了5只基金,共計虧損本金789313.54元。康大爺認為,銀行人員在銷售涉案基金時,未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客戶利益放在首位,而故意忽視他作為高齡老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對他進行了不當推介,正是由于銀行的不當推介和購買行為,才導致了他的巨額損失,銀行對他的損失存在過錯,應予賠償。
被告銀行則辯稱,康大爺是合格投資者,有購買基金和理財產品的資格,其購買的基金和理財產品與其風險評級之間是匹配的,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的相關規定。康大爺贖回基金和理財產品是康大爺所為,贖回的單據是康大爺簽字填寫,贖回的時間點、基金及理財產品凈值均是康大爺自行決定,盈虧均應由康大爺自行承擔。銀行工作人員代為抄錄《風險提示確認書》部分內容,并不影響康大爺購買、贖回基金和理財產品的真實意思表示。康大爺多次購買基金和理財產品,僅就其虧損最大的5只基金歸責于銀行,但是將其他基金和理財產品的盈利歸于自身的能力,明顯不符合事實。康大爺是資金的實際使用方,銀行沒有占有和使用康大爺的資金。
銀行行為合法 判決駁回訴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銀行的工作人員代替康大爺抄錄《投資人風險提示書》的行為,違反《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的規定,系違規行為。康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在其購買基金時年齡較大且患有一些疾病,但其作為離休干部,應對委托單、業務回單、投資人風險提示確認書等文件中載明的內容有一定的認知判斷。康大爺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可以看出其對購買基金應該是知情的,購買行為亦是其本人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銀行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對康大爺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康大爺要求銀行對其進行本金、利息以及律師費賠償之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駁回原告康大爺的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