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大數據研究院反壟斷課題組發布了首個《中國互聯網行業競爭與壟斷觀察報告(2008-2018)》(征求意見稿)。通過40個樣本案例分析互聯網行業的競爭特點和趨勢,對于當前的反壟斷執法提出建議。
隨著互聯網行業迅速發展,壟斷已經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話題?;ヂ摼W發展應該保持怎樣的競爭規則才能保持最佳態勢?此次發布的觀察報告和業內專家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
應包容謹慎對待互聯網并購
觀察報告認為,反壟斷法實施的這十年,也是中國互聯網行業“水大魚大”、急劇發展的十年。在此過程中,中國互聯網行業逐漸呈現出寡頭競爭的特征。互聯網大生態圈層面,BAT(阿里巴巴、騰訊、百度)“三足鼎立”格局在一段時間內相對穩定;互聯網各細分領域中,寡頭競爭的趨勢日趨明顯,在此過程中,BAT還成為各細分領域形成寡頭競爭格局的重要推力。
“根據2018年統計,我國在全球20個互聯網大企業中占了9個。互聯網給我們每個人帶來了較大的社會福利,像我作為一個消費者,比如說滴滴、微信紅包,我覺得都不錯。尤其是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平臺,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聯網市場可能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可能存在著壟斷趨向,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減少互聯網市場的壟斷,成為人們特別關注的問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說。
作為研究反壟斷的資深學者,從競爭政策方面,王曉曄比較關注算法的定價問題。
“關于算法,一般大家考慮到的問題就是,如果一個行業已經有一個企業成為領先者,那么其他經營者會使用領先者的算法,或者是不同經營者的算法,算法本身也會不斷調整,最后可能會導致一種默契。另外在相同算法里面使用的數據,如果包括了競爭者、競爭對手的數據,那么使用同一算法的企業,在價格方面存在一致的問題。我覺得現在的問題,人工智能控制價格的能力可能會超過人們預期,人工智能通過深度學習,在人們還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可能價格就已經出現了協調。這種價格協調,從計算機里面發現不了相關證據,競爭對手之間也沒有召開過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執法機關如何從算法共謀的角度來尋找這些企業違法的證據,是今后面臨的一個問題。”王曉曄說。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劉繼峰教授認為,可能在壟斷協議這個問題上算法會最先表現出來,但是算法在技術上可能會延伸出一個主觀條件或者叫主觀要素,也就是到底要不要使用的問題。
“因為算法本身是一門技術,在互聯網應用過程中其又有自己的特點。我們在認定壟斷協議的時候一般有一個共謀,那么如何認定算法共謀,這可能是我們在進一步實踐、立法過程中要關注的要點。”劉繼峰說,隨著互聯網行業并購日益普遍,互聯網平臺的規模也越來越大。
“有的互聯網企業已經不再是一個單一產業,而是呈現出生態化發展態勢。有些大型互聯網平臺可以為很多企業提供經營機會,參與市場競爭?;ヂ摼W平臺已經是不再局限于互聯網本身的發展,而是帶動了醫療、教育、體育等很多行業。此外,通過線下和線上的融合,給人們提供了像共享單車、網約車、快遞、外賣等等很多服務。”王曉曄說。
對于互聯網平臺的規模,王曉曄認為,互聯網平臺是不是越大越好,或者互聯網平臺的規模是不是應該有一個界限,在這方面目前還得不出一個確鑿的結論。“我個人認為,因為互聯網規模越大,價值就越大,我們應該對互聯網企業并購持一種包容、謹慎的態度,在互聯網市場并購方面要考慮限制競爭的問題。”
數據競爭成為未來發展趨勢
南都大數據研究院反壟斷課題組研究人員通過40個相關案例得出結論認為,數據競爭已成為趨勢。比如菜鳥和順豐的物流數據糾紛、華為與騰訊微信的數據糾紛等。可以預見的是,數據實際上也將逐漸成為企業競爭的關鍵,有關數據的糾紛,未來一定會更加頻發。
觀察報告提出,當互聯網企業或平臺掌握了行業海量數據后,形成行業壁壘并利用大數據形成市場支配地位,是否將損害用戶權益、限制行業創造力?
觀察報告還認為,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來自互聯網、物聯網、傳感器和各種渠道的海量數據已經成為企業重要的核心資產。數據在商業活動和市場競爭中的價值愈發得到行業認可,各行各業也加大對數據的投入和應用。一個共識似乎逐漸形成:未來企業之間的競爭是數據競爭。
“從市場競爭角度來說,數據開放是最有利的,但是因為數據本身有價值,從市場競爭角度講,企業也有動機限制開放數據。總的來說,數據對人工智能算法特別重要,大數據成為互聯網并購的重點考慮因素。”王曉曄說。
“現在人們還沒有注意到,網絡平臺通過掌握的數據對平臺上的經營者進行剝奪的問題。具體來說,平臺經營者知道平臺內所有的數據,比如知道某個海淘商品是熱銷的,于是網絡平臺就自己來賣不讓別人來賣。這里面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這種高質量的商業數據是怎么獲取的?網絡平臺上的經營者是花了很大力氣通過不斷試錯和市場研究,才終于發現這個商品受到客戶歡迎,但是這樣的數據卻被平臺截取了,網絡平臺也沒有為之付費,同時還把這一數據拿去用來跟產生數據的經營者進行競爭,我認為這是比較嚴重的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說。
薛軍認為,在上述情況下,網絡平臺上的經營者很可能成為一個數據小白鼠。經營者自己經營試錯之后,有價值的數據被平臺拿走,這種數據剝削現象人們過去沒有注意到。“我們以前只關注到數據是怎么來的,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應該得到重視。不能放任這些問題存在。”
劉繼峰認為,關于經營者集中的問題,尤其是涉及到數據、大數據經營者集中的問題,歐盟在這方面似乎走得更超前一點。因為歐盟對于數據的認識已經不僅僅是數據的用戶量多少,數據和數據之間的交疊度有多大,更多的是從數據的功能、數據功能的運用這樣一種角度來進行分析。比如,數據功能到底是指向渠道產品還是非渠道產品,然后進行相應的分析。
適應科技發展修訂反壟斷法
互聯網壟斷問題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密切相關。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戴龍教授認為,在數字經濟時代要更多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反壟斷法修訂一定要適應數字經濟需要,因為過去出臺的反壟斷法是工業經濟時代的產物。
反壟斷法修改如何體現出數字經濟時代的需要?戴龍認為,“我覺得一個重要考量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來自社會各界的人士,不管你的身份是什么,實際上都有一個身份,那就是消費者。我真實感受到數字經濟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待進一步加強,一些消費者權益正受到侵害。比如大數據殺熟,就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在大數據時代,消費者幾乎是透明的。比如,網絡商家通過大數據將某個消費者歸為價格非敏感型客戶,這一定會導致這樣的消費者買什么東西都是貴的,這就是一種價格歧視。”
戴龍還介紹了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好幾次乘坐網約車,就感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我出門的時候叫車是一個價格,回家時候每次都高了將近20元,這樣的算法肯定是對我造成了某種侵害,這個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網絡平臺“二選一”也是一個備受人們關注的問題。觀察報告認為,“二選一”成為限制性競爭的一種重要表現方式。
觀察報告提出,對于“二選一”問題,業內呈現出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互聯網企業涉嫌“二選一”,屬于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范疇;另一種觀點認為,“二選一”背后,往往是大企業濫用市場支配性地位,從維護整體行業競爭環境的角度出發,應納入反壟斷法規制范疇。
觀察報告在總結多數受訪學者以及業內人士的觀點時認為,應關注“二選一”問題中更深層次的影響:“二選一”的行為,直接使得互聯網行業內的頭部企業進一步加強自身在相關領域的支配地位;隨著市場集中趨勢的演進,當前更為隱性的“二選一”還體現在不僅要求商家在平臺中做選擇,甚至還會要求一些初創企業選擇站隊,可能會扼殺互聯網的創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