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鎖價意義不大,并購重組無需一重組就停牌
談股論市
此前對停牌所附加過多的信息保密、防控內幕交易、交易鎖價等功能,應逐漸消除放棄、轉而通過其他渠道來爭取求得。
2018年12月28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號——停復牌業務》,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將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停牌時間縮短為不超10個交易日、且停牌期限屆滿即披露預案。不過,發行股份并購也可不停牌,那為何不規定所有重組都無需停牌?
上市公司重組操作的一個難點就是如何確定發行價格,重組停牌的一個最大意義,或許就在于鎖定發行價。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45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60個或12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停牌新規要求“在停牌期限屆滿前披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重組預案”,由此即便停牌10天,“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也相當于“停牌前的20個交易日”,停牌后發行底價得以基本確定,此即停牌的鎖價功能。
重組停牌鎖價,最大的副作用或是誘發股價投機操縱。此前一些重組、借殼案例的重組預案公布后,由于交易對手認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被提前鎖定,由此相關主體就可高枕無憂、隨心所欲炒作二級市場價格,股價翻上幾番,即便觸頂之后持續下挫,待持股禁售期一到就可高拋套利。
當然,此前對停牌附加的鎖價功能,其意義也已越來越淡。發行股份收購資產需經證監會審核,在股票復牌后、證監會審核通過之前,這段時間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或有較大變化,若再按原定價格發行股份,或許交易某一當事方不愿接受。
對此,《辦法》第45條第三款規定,在證監會核準前,董事會可按已經設定的調整方案對發行價格進行一次調整。2018年9月,證監會為此發布《關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價格調整機制的相關問題與解答》。也就是說,停牌鎖定的價格、并非就是最后發行價格,還是可以變動。
停牌鎖價意義已然不大,并購重組或無需再堅守原來一重組就停牌模式。從邏輯上來分析,既然停牌新規規定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也可不停牌、那所有發行股份并購都可不停牌,由此可增強新規的可操作性、強制性,減少隨意停牌現象。
如果不通過停牌鎖價,那并購發行股份價格又如何確定?對此,筆者認為可按市價發行。事實上,2017年《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定,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另外,證監會在相關問答中也明確指出,并購重組配套融資的定價也按發行期首日定價。因此,對并購重組發行股份價格的確定,同樣可以將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即市價發行。
當然,要求上市公司重組交易對手接受市價發行,或許并不容易,因為市場價格可能已經反映交易對手的資產已進入上市公司的預期、包含了交易對手的貢獻,對于貨真價實的優質公司借殼一家空殼公司,自然有點不劃算。
不過,這樣卻可抑制借殼上市投機操作模式。況且,此前一些定增案例將“非公開發行的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參與定增的對象同樣存在被動接受市場價格的問題或風險,不也成功實施?
若規定所有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均不停牌,在披露重組預案或報告書之前,上市公司應當分階段詳細披露籌劃事項的進展情況,以讓投資者了解更多信息。在信息充分公開加上風險提示比較到位前提下,市場基于謹慎心理,可能擔心并購不能最終實施等原因,由此對價格定位也會謹慎小心,這對防范忽悠式重組也有一定效果。
總之,維護投資者的交易權應放在極為重要位置,此前對停牌所附加過多的信息保密、防控內幕交易、交易鎖價等功能,應逐漸消除放棄、轉而通過其他渠道來爭取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