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印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三年行動方案》,要求以更大力度支持深圳打造國際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包括積極探索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等。這也意味著,深圳將是廣東省內率先探索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的城市。為什么是深圳?
呼聲高漲
今年3月11日,深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解讀《深圳市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重點任務清單》。根據清單,深圳將設立破產管理人協會,推進破產重組立法;同時爭取國家授權,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推動盡快開展個人破產條例地方立法。
這是近期官方層面的公開表態。實際上,建議將深圳納入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呼聲近年來一路高漲。
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師協會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建議,并闡述了在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2016年深圳市兩會期間,15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于加快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議案,建議深圳爭取在全國率先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現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
2017年1月,深圳市人大表示,深圳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個人破產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稿)》。
然而,進行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首先面臨的是法律依據問題。當下,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法還沒有進入正式立法規劃。這種情況下,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面臨于法無據的尷尬境地。
得天獨厚
實際上,對于個人破產制度改革,2019年以來,政策層面就在不斷釋放信號。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首次提到要“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及相關配套機制,著力解決針對個人的執行不能案件。”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發布,提出“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打下實踐基礎”。同年7月,國家發改委公布了經國務院同意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而深圳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所具備的條件得天獨厚。
深圳毗鄰香港,是首批經濟特區城市之一。2019年,深圳地區生產總值位居國內城市前幾位,經濟實力雄厚。頻繁的經貿往來活動,商海沉浮起落,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為深圳率先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提供了必要性。
而深圳被賦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地位,這為其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提供了“先行示范”的可能性。
2019年8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在“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設水平”部分提到:“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允許深圳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
基礎良好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優勢因素是,深圳破產審判水平走在前列。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破產制度”。在破產制度探索和審判機制改革上,廣東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深圳走在廣東前列。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揭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家破產法庭,管轄范圍包括跨境破產案件。僅在2019年,深圳法院在破產審判領域已創下多項全國第一:3月,深圳中院搭建平臺促成內地首次網絡拍賣香港一家破產企業的破產資產;4月,深圳中院發布了全國首個《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今年1月舉行的深圳市兩會上,深圳中院院長萬國營在作法院工作報告,介紹2019年工作時說,深圳法院“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機制,首創破產案件快審模式,審結公司清算和破產案件394件,出清‘僵尸企業’358家。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盤活破產企業資產,首創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企業股權整體拍賣新模式……深圳法院破產審判改革經驗被最高法院向全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