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蓋有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章的《限制消費令》在網絡上傳開,顯示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被限制高消費。27日下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微博上公開回應稱,系與富力公司信息溝通不充分不及時,導致富力公司對執行進程不清楚,產生誤解,富力公司不存在拒不履行行為,法院已于24日當天撤銷了對富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思廉的限制高消費。
近日,一則發往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費令》在網上出現,顯示: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執行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李思廉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費行為。”法院指出,如果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李思廉是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6月24日,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在我司與某業主、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我司作為階段性擔保人參加訴訟,最終法院判決業主與我司共同承擔訴訟費共計6291元。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因信息溝通不對稱,造成誤解,目前案件已得到妥善處理,法院已撤銷限制消費令。”
27日下午,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對此事作了公開說明:“近日,我院在執行某銀行與購房人葉某某、黃某某,連帶責任人富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兩案過程中,因當事人未在判決規定期限內及時繳納訴訟費(合計6291元),我院依法對訴訟費一事進行立案執行,并連帶對富力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以督促相關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其間,富力公司與我院執行法官取得聯系,表示積極配合我院執行工作。我院已凍結足額標的,富力公司并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形,并于當天撤銷對富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思廉的限制高消費。在本次執行過程中,我院依照法律程序推進案件執行,富力公司也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形,但因我院與當事人在信息溝通上不充分不及時,導致當事人對執行進程不清楚,產生誤解。”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表示:“借此,我們也溫馨提醒社會公眾特別是當事人,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請務必及時與法院取得聯系,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避免引發不必要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