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江津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簡稱“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存在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江津銀保監分局對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虛構保險中介業務。2019年,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聘任業務人員開拓營業貨車業務,帶領支公司員工組成團隊為運輸公司等辦理營業貨車投保業務,后該公司引入9名個人代理人提供送單等相關客戶維護服務,并將投保車險劃為個人代理業務。涉及運輸公司共投保機車險190筆,不含稅保費83.34萬元,其中,營業貨車交強險94筆,不含稅保費27.54萬元;營業貨車商業險96筆,不含稅保費55.8萬元。承保清單列明個人代理人手續費13.66萬元,尚未支付。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經理何忠偉負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款,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江津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罰款8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何忠偉警告并罰款1萬元。
官網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28日在西安成立。公司目前為國有資本控股企業,主要股東為延長石油集團、上海復星集團、陜西有色集團等,公司注冊資本金30.09416億元。截至2019年年底,擁有分公司27家,航運保險運營中心1家,中心支公司185家,支公司365家,營銷服務部411家,營業部1家,各類分支機構990家,擁有一萬三千余名員工,公司總資產147.26億元,凈資產49.19億元。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津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江津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
當事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璧山區璧泉街道泉山路66號附137號3-10
主要負責人:何忠偉
當事人:何忠偉
身份證號:51020219610402****
職務: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經理
住址:重慶市璧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江津銀保監分局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虛構保險中介業務。2019年,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聘任業務人員開拓營業貨車業務,帶領支公司員工組成團隊為運輸公司等辦理營業貨車投保業務,后該公司引入9名個人代理人提供送單等相關客戶維護服務,并將投保車險劃為個人代理業務。涉及運輸公司共投保機車險190筆,不含稅保費83.34萬元,其中,營業貨車交強險94筆,不含稅保費27.54萬元;營業貨車商業險96筆,不含稅保費55.8萬元。承保清單列明個人代理人手續費13.66萬元,尚未支付。
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經理何忠偉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業務臺賬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款,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罰款8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何忠偉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