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統籌財險監管資源,完善財險公司監管工作體制機制,提高監管有效性,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印發<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
據悉,《方案》共五部分,確立了改革目標,明確了基本原則,對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監管主體職責進行了劃分,厘清了銀保監會和屬地監管局的監管職責分工,明確了監管橫向、縱向聯動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是監管對象劃分。綜合考評公司業務規模、行業影響、股東背景、機構類型、發展階段等指標,將87家財險公司和13家再保險公司劃分為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其中,直接監管公司36家,由銀保監會承擔監管主體職責,其余64家為屬地監管公司,由屬地銀保監局承擔監管主體職責。
二是監管職責分工。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主體職責,協同監管局配合做好轄區內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
三是監管聯動。通過建立監管聯動會、信息共享、專項工作交辦等機制,加強監管聯動,統一監管思路,分享監管信息,通報風險問題,推動部署下一步監管工作,形成監管合力。四是動態調整。改革實施后,銀保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范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動態調整。新增法人機構監管主體職責參照本《方案》執行。
改革實施后,銀保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范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動態調整。新增法人機構監管主體職責參照本方案執行。
在分工方面,《方案》對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其中,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監管主體職責,協同監管局配合做好轄區內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