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貴州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19號)顯示,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貴陽銀行”,601997.SH)中南支行存在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貴州監管局對該支行處以罰款20萬元。
官網顯示,貴陽銀行成立于1997年,注冊資本32.18億元,總行位于貴州省貴陽市。2016年8月,貴陽銀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碼601997。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截至2020年03月31日,貴陽銀行第一大股東為貴陽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持股4.69億股,持股比例14.56%。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