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監管嚴查銀行貸款捆綁銷售違規行為的同時,幾家保險公司因強制借款人購買保險行為受到了地方監管的處罰。一時間,市場對于“要貸款先買保險”的聲討此起彼伏,并認為此舉增加了涉農貸款中借款人的經濟負擔。
然而,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要貸款先買保險”在涉農貸款和貧困戶貸款中并不鮮見。鑒于免擔
保免抵押給貧困戶貸款風險較高,銀行在操作中不愿獨自承擔損失,由此引入了保險分擔風險的機制,在不少貧困地區均有推廣。
風險分擔惹糾紛
7月初,陜西省榆林市橫山區人民法院公布了幾宗判決書,均涉及到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理賠糾紛。
2017年6月,龐某向陜西橫山農商行借款12萬元,合同約定貸款期限一年。為了防止意外,龐某通過該銀行代售購買了一家保險公司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安貸寶定期壽險”,保險金額和期限分別是12萬元和一年,與貸款金額和期限重合,并約定了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2018年5月,龐某因為意外傷害死亡。在保險公司推諉的情況下,銀行起訴保險公司理賠,代償該筆貸款。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支持了銀行的主張。
該案件并非個例。2016年12月16日,常某向陜西橫山農商行借款13.5萬元,同樣是在貸款后通過該行購買了“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安貸寶定期壽險”。2017年10月,常某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在銀行起訴保險公司之后,法院判定也是由保險公司對該筆貸款進行代償。
但是,有資深保險法律人士告訴記者,銀行強行將貸款這項相對獨立的金融服務和保險產品一起,“捆綁”提供給消費者,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而保險和合作銀行的強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既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也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中關于交易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7月22日,新疆銀保監局公布了7張罰單,涉及到兩家保險公司強制借款人購買保險的行為。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不少業內人認為監管明確規定貸款中不得進行捆綁銷售,“要貸款先買保險”不妥。“如果銀行搭售保險進行捆綁銷售只是為了賺利潤,尤其是高額保險和價值極低的保險,這種搭售行為肯定是違規的。”一家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
對此,有農商行人士建議,應該給予分擔風險的銀保合作貸款的存在空間。“不少地方銀行貸款時已經與保險公司合作。這個合作如果能在監管下加以規范就更好了,這樣也能夠與那些強制搭售只為了賣保險賺錢的違規行為進行區分。”
信用貸款引入保險機制
“在對貧困戶貸款或者涉農貸款時,最大的風險在于如果勞動力因為意外和疾病喪失了勞動能力或過世后,會導致貸款形成壞賬。所以,在貧困戶申請信用擔保貸款過程中,銀行希望能夠有一份保險能夠對貸款的償還形成保障。”四川一家農商行人士對記者表示。
該農商行人士告訴記者,貧困地區專業合作社發展種植養殖產業時,資金需求比較大,離不開銀行貸款的支持,但是這些地區的貧困戶提供不了抵押,都是純信用貸
款,這種貸款的風險并不低,況且如果在生產勞動和生活中發生意外或者是生病,這對于銀行貸款償還的影響非常大。
據了解,當地銀行結合實際情況對于貧困戶的貸款引入了保險機制,由政府、銀行、保險三方合作對于風險進行分擔。
“貧困戶貸款以信用貸款為主,借款人購買一份保險,一旦出現風險由保險公司對銀行貸款進行代償,而政府則出一部分的資金作為購買保險的補貼,讓貧困戶只需要支付很少的一部分
保費就行了,大概一個月十幾塊錢甚至幾塊錢。”上述農商行人士表示。
該農商行人士向記者坦言,對貧困戶的貸款利率都很低,銀行也希望通過發放更多的貸款來履行社會責任。“客觀事實是,貧困戶因為疾病或意外返貧,造成銀行不良的情況也很多,這也提升了銀行在貸款中的風險。引入保險機制也是為了對銀行的貸款有一個保障,也讓銀行能夠加大相關貸款的投放。如果對于貧困戶貸款的不良率過高,肯定是會影響到貸款投放的。”
“貧困戶的貸款范圍大多都在5萬元到30萬元之間,保險公司的保費也是低于市場價格的。”四川當地一家保險公司負責人介紹。從模式上看,政府補貼保費,保險對貸款兜底,而銀行降低了風險,這種模式在很多地方都有推廣。
“如果不屬于貧困戶,僅僅是一般農戶,可能保險的保費就需要自己掏腰包,這也就被理解為捆綁銷售了。”上述農商行人士稱,這被認定為強制借款購買保險,被看做是一種搭售,銀行也很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