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歷牛年上班的第一天,銀保監會就印發《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可見監管部門對目前新形勢下銀行保險業的聲譽風險管理十分重視。
《辦法》旨在通過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加強公司治理、實現科學穩健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堅強保證。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與時俱進,符合新時代的聲譽風險管理工作要求。
在人人皆媒體的全媒體時代,疊加5G技術推廣應用,金融機構面臨的聲譽風險來源更廣泛、形勢更加復雜嚴峻。譬如,信息傳播速度空前提高。一條熱點新聞從發生、媒體采編到大眾知曉,整個傳播時間已經從以“天”為單位,大大縮短至以“小時”為單位。再譬如,現在的網絡信息量爆炸,假信息、噪聲、雜音也充斥其中,令社會公眾難以辨別。有時自媒體、聊天群截圖的一兩條訊息,也會被迅速傳播,甚至引起金融市場的波動。
《辦法》的出臺正是適應了新形勢、新變化的需要,形成融合統一的聲譽風險監管制度,指導行業機構加強聲譽風險管理。比如,為了減少市場誤解誤讀,《辦法》要求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機制,及時準確公開信息,讓“真相跑在謠言前面”。另外,《辦法》還將信息科技風險作為銀行機構的九大潛在聲譽風險來源之一,也是響應當下金融科技迅速發展的需要。
二是強調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公司治理的作用。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媒體技術的進步,聲譽風險事件對一家機構的影響越發明顯。在有的案例中,甚至可能會因為一些謠言而差點釀成企業的生存危機。
因此,對于機構來說,做好聲譽風險管理的頂層設計,增強風險處置應對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顯得尤為重要。此次《辦法》著重強調了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充分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把黨的領導融入聲譽風險管理各個環節。同時,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了管理的層級,明確了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董事會負責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策略和總體目標。《辦法》還給董事會交辦一項詳細任務,對于那些造成機構和行業重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風險等情形的特大聲譽風險事件,董事會要聽取專門報告,并在下一年聽取聲譽風險管理的專項報告。
另外,還明確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分別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和管理責任。從頂層加強管理架構的設計,也十分有利于解決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兩張皮”的問題。
三是首次明確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
結合銀行機構日常實際工作來看,這四項重要原則,可謂高度凝練了聲譽風險管理各方面的工作要求。同時,《辦法》又考慮到各家金融機構在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每家機構都可以在原則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的企業形式和經營特色及實際情況制定個性化聲譽風險管理策略,充分體現了“務實為本、解決問題、面向未來”監管理念。
以“前瞻性原則”和“全覆蓋原則”為例。在大多數人的傳統觀念里,聲譽風險管理都是在監測到輿情后,才開展各項處置工作,在整個事件的輿論場中,被外界各類信息所牽引,主導性不強。俗話說,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按照前瞻性原則,樹立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就顯得尤為關鍵。
在實踐中,聲譽風險的產生可以源自一家機構的各個方面,大到企業經營發展,小到員工的一言一行;對內可涉及某個產品的研發、上市,對外可能是某位客戶的投訴吐槽。全覆蓋原則明確機構各層級、各條線都應重視聲譽風險管理,樹立全員聲譽風險管理意識,構筑“全機構聯動、全員參與”的聲譽風險管理防線。
四是聲譽風險納入考核,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
巧用考核這根“指揮棒”,設置具有關鍵性和引領性考核指標,能在很大程度上激發機構對聲譽風險管理的擔當、作為。
在這方面,《辦法》考慮得非常全面周到。它從兩個維度著手,一方面銀行機構要將聲譽事件的防范、處置情況納入轄屬各經營單位的考核范圍,并且《辦法》還進一步細化了“引發聲譽事件”、“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等不同情形下進行問責追責。
另一方面從監管的角度,《辦法》還明確監管機構可采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并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條款進行處罰,實現了聲譽風險監管與上位法的緊密銜接,提升了聲譽風險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將聲譽風險管理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結合。
銀行業屬于現代服務行業,服務國家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客戶是銀行的天職。因此,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滿意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就是銀行機構長期的“必答題”。
在實踐工作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與聲譽風險管理密切關聯。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引發社會公眾對銀行機構負面評價的案例時有發生。
所以,《辦法》強調銀行機構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經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重視聲譽資本積累,制定并實施員工教育和培訓計劃,這將推動機構更加重視消費者體驗,努力提升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
同時,《辦法》還要求銀行機構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范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這將有利于促進機構進一步重視消費者訴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此次《辦法》的出臺,既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務實解決當下存在的問題,又能前瞻思考,面向未來,給銀行業的聲譽風險管理提出更多建設性的指導,進一步夯實銀行業高質量發展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