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釋》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故意、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倍數的確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解釋》旨在通過明晰裁判標準,指導各級法院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解釋》的發布是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重要舉措,彰顯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對于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表示,《解釋》的亮點有三個。
一是厘清“故意” 和“惡意”之間的關系。民法典規定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為“故意”,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為“惡意”。《解釋》起草過程中,經征求各方意見和反復研究認為,“故意”和“惡意”的含義應當是一致的。
二是明晰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是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主要針對行為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觀方面,一般不涉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考量因素主要來源于已有的典型案例。
三是明確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方式。關于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方式,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種子法第七十三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未規定計算基數的先后次序,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種子法規定了先后次序。此外,不同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是否包括合理開支的規定亦存在不一致之處。為此,《解釋》第五條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指不同案件類型分別適用所對應的部門法。
負責人還表示,為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侵權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識產權審判實際,《解釋》將參考原告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所確定的賠償數額作為基數的一種。同時規定,對于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