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哪些股東需要回避表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內存在哪些情形的不得評為A?”“投資者如何出席股東大會?”“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什么系統參與網絡投票?”“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規定?”……
這是在深交所聯合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投服中心成功舉辦的第十九屆“3·15投資者維權網上咨詢”活動中,投資者在線提出的部分問題。從中可以看出,當前投資者對參與上市公司監督和治理表達出更多的熱情。
對此,深交所等主辦方從問題適用規則名稱、條款內容到實際操作一一詳細作答。
比如,關于主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哪些股東需要回避表決?答復顯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0.2.2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七類股東應當回避表決,分別是:交易對方;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適用于股東為自然人的);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者影響的;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再比如,有投資者問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規定?答復顯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對于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于信息披露違法,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行欺詐發行與信息披露造假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據了解,除了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問題,本次網上咨詢活動咨詢內容還涉及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及交易、基金申贖、股票期權、網絡投票、賬戶管理等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投資者服務、投資者權益保護、維權方式等方方面面,共收到投資者提問367條,深交所及相關單位認真回復問題367條,在線答復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