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6日宣布,擬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信息顯示,本次修改主要聚焦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管,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證監會中止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不再允許證券中介機構復核被立案調查從業人員簽字項目。
二是為提高證券中介機構復核工作的質量,避免復核工作“走過場”,明確復核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許可程序規定進行復核的,應當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復核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將依照規定予以處理。
三是為減輕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項目的影響,明確在受理階段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按規定進行復核,但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涉案行為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