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余淵
視頻剪輯 周浩鋒
10月18日,網傳吉林監獄一在押服刑人員逃脫,逃脫人員朱賢健,男,朝鮮籍,1982年10月13日出生。極目新聞記者獲取的幾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朱賢健曾因犯偷越國境罪、盜竊罪、搶劫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6000元,驅逐出境。
服刑期間,朱賢健曾兩次獲得減刑,分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和八個月。
10月19日,吉林市船營公安分局辦案民警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目前朱賢健仍在逃,正組織人員全力進行搜索。
懸賞公告
非法偷越國境并連續犯罪
網傳協查通報顯示,2021年10月18日18時許,吉林監獄一在押服刑人員朱賢健逃脫。其主要特征為:單眼皮、瓜子臉、小眼睛。該人員無戶籍信息。
網傳協查通報
該通報中還提到,將立即啟動二級勤務,開展協查工作:啟動公路卡點,對過往車輛、人員進行盤查;組織警力對其可能藏身的場所開展排查工作,對各旅店、加油站等場所進行布控;組織警力在街面開展巡邏排查工作。
10月19日上午9時許,吉林市船營公安分局辦案民警向極目新聞記者證實,確有罪犯朱賢健逃脫,目前正組織人員全力對其進行搜捕。
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官網信息顯示,吉林監獄是吉林省五大重刑犯監獄之一。
極目新聞記者獲取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朱賢健曾非法偷越國境、搶劫。
刑事判決書中提到,2013年7月21日凌晨,朱賢健從朝鮮非法越境到中國境內。2013年7月22日晚,朱賢健在圖們市某村,以盜竊為目的,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進入被害人劉某某(化姓)住處,實施盜竊過程中,被劉某某發現,為抗拒抓捕,朱賢健用刀捅傷劉某某的背部后,搶走劉某某身上的挎包。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因外傷致雙側血氣胸伴呼吸困難、失血性休克,系重傷。
2013年7月22日,朱賢健還兩次潛入該村其他兩名村民家中進行盜竊。
2014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處朱賢健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犯搶劫罪,判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驅逐出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6000元,驅逐出境。
曾兩次獲減刑
極目新聞記者獲取的另外兩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朱賢健曾兩次獲得減刑。
刑事判決書顯示,吉林省吉林監獄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該監獄認為,罪犯朱賢健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監紀,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確有悔改表現。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朱賢健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裁定對罪犯朱賢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第二次收到減刑建議書。執行機關吉林省吉林監獄認為,罪犯朱賢健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監紀,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確有悔改表現。
吉林市城西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同意執行機關建議。經審理查明:罪犯朱賢健在服刑期間,獲得表揚5次,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相關書證予以證明,經查屬實。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朱賢健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對罪犯朱賢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